| 作者:
Zoe
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早已在2014年出台政策明确,但去年新个税法颁布后,个税计算方式发生巨变。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奉上最新的企业年金税务一点通,助力各位财务人员轻松了解~~
企业年金,是企业与员工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组成。
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弹性的,由企业和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缴费部分,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缴费部分,符合前述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的,计入个人账户时
无需缴纳个税
。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以上企业缴费比例或个人缴费限额比例部分,均应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包括员工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特殊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将计入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个人账户时,员工暂不缴纳个税。
③ 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年金
领取的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中,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无法适用费用扣除
(如每月5000元)
。
领取情形与对应适用的个税税率表如下:
个税扣缴
个人缴费部分在个税扣缴申报表中作为“其他项目”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员工退休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代表委托人(企业)委托托管人(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因此,员工领取年金时,扣税申报的义务主体是银行机构,企业不再是员工领取年金时的扣缴义务人。
看完本文,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是否明晰了?欢迎大家在评论栏留言提问
★ 法规依据:
财税[2009]27号、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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