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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奥奥特整理了《财务管理》科目必备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周一至周五每天更新一个科目的一章知识点。
接下来学习《财务管理》第四章第三部分的内容。
1.形成公司稳定的资本基础;
2.形成公司良好的信誉基础;
3.财务风险较小。
1.资本成本负担较重;
2.控制权变更可能影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信息沟通与披露成本较大。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证券,是公司普通债券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者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1.证券期权性。
可转换债券实质上是一种未来的买入期权。
2.资本转换性。
可转换债券在正常持有期,属于债权性质;转换成股票后,属于股权性质。
3.赎回与回售。
可转换债券一般都会有赎回条款,发债公司在可转换债券转换前,可以按一定条件赎回债券。
通常,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会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同样,可转换债券一般也会有回售条款,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公司。
【提示】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及是否回售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可转换债券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
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和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
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是指构成可转换债券基本特征的必要因素,它们代表了可转换债券与一般债券的区别。
1.标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转换期权的标的物,就是可转换成的公司股票。标的股票一般是发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
2.票面利率
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3.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内据以转换为普通股的折算价格,即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4.转换比率
转换比率是指每一张可转换债券在既定的转换价格下能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数量。在债券面值和转换价格确定的前提下,转换比率为债券面值与转换价格之商:
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5.转换期
转换期指的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能够行使转换权的有效期限。由于转换价格高于公司发债时股价,投资者一般不会在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6.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是指发债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债券的条件规定,赎回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设置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因此又被称为加速条款,同时也能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较高的票面利率所蒙受的损失。
7.回售条款
回售一般是当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回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卖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
8.强制性转换条款
强制性转换条款是指发行人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投资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无权要求清偿本金的条件规定。
公司可设置强制性转换条款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地转换成股票,预防投资者到期集中挤兑引发公司破产的悲剧。
1.筹资灵活性强;
2.资本成本较低;
3.筹资效率高;
4.存在一定的财务压力。
【提示】
可转换债券存在不转换的财务压力。如果在转换期内公司股价处于恶化性的低位,持券者到期不会转股,会造成公司因集中兑付债券本金而带来的财务压力。
可转换债券还存在回售的财务压力。若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股价长期低迷,在设计有回售条款的情况下,投资者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将债券回售给发行公司,加大了公司的财务支付压力。
认股权证是一种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证明文件,持有人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价格认购该公司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
1.认股权证的期权性。
认股权证本质上是一种股票期权,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实现融资和股票期权激励的双重功能。
【提示】认股权证的持有人不享有股利分红权和普通股的投票表决权。
2.认股权证是一种投资工具。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认股权证获得市场价与认购价之间的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它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投资工具。
1.认股权证是一种融资促进工具;
2.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3.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1.约定股息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股息率是事先约定的。可以是固定股息率,也可以是浮动股息率。
2.权利优先
优先股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清偿分配方面,具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
(1)在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
(2)在公司解散,分割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割。
【提示】一旦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的优先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经营成果不佳无法分配股利的公司支付固定股息;
优先股股东也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无投票表决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有限投票表决权。
有限投票表决权是指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无表决权,但股东大会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既像公司债券,又像公司股票,因此优先股筹资属于混合筹资,其筹资特点兼有债务筹资和股权筹资性质。
1.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结构
优先股和债券属于固定收益证券,普通股属于变动收益证券。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固定收益证券主要是债券,投资品种单一。
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
2.有利于股份公司股权资本结构的调整
发行优先股,是股份公司股权资本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公司资本结构调整中,既包括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结构调整,也包括股权资本的内部结构调整。
3.有利于保障普通股收益和控制权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每股股息是相对固定的,只要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资本成本率,普通股每股收益就会上升;另外,优先股无表决权,不会分散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4.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筹集的资本属于股权资本,从而增强了公司的财务实力,因而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从普通股股东的角度看,由于优先股没有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与发行债券筹资相比较,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5.可能给股份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
优先股股利不能抵减所得税,而债务利息可以抵减所得税;同时,由于优先股股东承担的风险高于债券投资人,按照风险与报酬的对等原则,优先股股东要求的报酬率高于债券投资人要求的报酬率,因此优先股资本成本高于债务资本成本。
另外,由于优先股股息相对于普通股股利的相对固定性,对于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强制分红优先股、累积优先股而言,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固定性可能成为公司的一项财务负担,影响了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提示1】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提示2】重点掌握中期票据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和供应链融资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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