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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定权力”与“放管服”后的权力

科学网  · 公众号  · 科学  · 2017-04-11 13:50

正文

4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瞄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资产处置、内部治理、外部监控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这引起高校的普遍关注。高校作为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单位,应该有什么权力?实际有什么权力?新的权力下放会给高校带来实质意义上的权力吗?


高校应该有什么权力?回答这个问题是复杂而又简单的问题。“复杂”是因为这个问题回答不清,“简单”是因为这个问题已经有法律意义上的答案。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对高校权力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高校的权力。“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力基本是束之高阁。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对外合作、内部机构设置、教师评聘、津贴与工资分配、资产处置等,高校基本没有实质权力。这些权力基本在高校的主管部门,在政府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五部委”出台意见简政放权才惹人关注。


那五部委这次下次的权力有哪些呢?按文件,至少包括了《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应该属于高校的权力均给予下放,甚至有些权力还下放的较为彻底,超出了《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


第一,学科专业的“放管服”: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在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上,《意见》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二是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对于前者,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划分。特别之处是“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对于后者,“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特别之处是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第二,编制与用人“放管服”: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


关于困扰各高校的“编制”问题,《意见》提出三条“放管服”方案:一是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二是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三是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三个举措条条都在理,高校用起来会多些自主权。对于“用人”,《意见》提出两个“放管服”方案:一是优化高校进人环境,自主公开招聘人才。二是完善高校用人管理,对如何管理“编内人员”“编外人员”有了具体指导意见。


第三,职称评审“放管服”: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


对于广大教师最为关注的职称评审,这次改革力度最大。主要举措有两个:一是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二是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对于前者,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这其中特别强调了“分类评价标准”、“同行专家评价机制”、“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于后者,强调阳光操作、创新操作,接受监督。


第四,薪酬分配“放管服”: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意见》关于薪酬分配“放管服”,提出二条方案:一是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二是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对于前者,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对于后者,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并特别提出“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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