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7
月
5
日
来源:新民晚报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张宁
记者
袁玮)高高兴兴在某旅行社手机客户端下单购买了
“
首都三日游
”
,
却因机票上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登机。
旅游泡了汤,旅行社还不同意退还全部费用,小王一怒之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
2500
元,并支付赔偿金
5000
元。
虹口法院认为小王、旅行社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旅行社返还小王旅游费
1500
元。
审理中,小王诉称,自己是某知名旅行社的会员,今年
1
月她使用该旅行社手机客户端预订了上海到北京的旅游行程,并支付旅游费
2500
元。预订上述行程过程中,旅行社手机客户端在生成订单时自动使用了她的会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王小姐称自己注册的会员信息中姓名为
“
王小姐
”
,旅行社未向她核对信息,直接使用该信息订购机票,此后旅行社向她发送的旅游合同、保险信息等均写明旅游者为注册会员信息中的
“
王小姐
”
。
她以为这是旅行社对自己的尊称,并未想到旅行社竟然使用会员信息中的姓名订购机票
,因机票信息中姓名错误导致自己无法登机,未能参加预订的旅游行程。小王认为,旅行社应退还全部旅游费,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她无法按计划出游,产生了其他损失,故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
5000
元。
旅行社辩称,小王系通过旅行社手机
APP
预订旅游行程,预订过程需要填写出游人信息,并不是直接使用会员注册信息生成订单。该过程属于自助下单,旅行社的系统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系统无法审核出游人姓名是否正确。
填写出游人真实姓名是常识,小王有提供准确信息并自行审核的义务。
预订成功后,旅行社发送的旅游合同、保险信息等均显示旅游者姓名为会员注册信息中的
“
王小姐
”
,
对此小王应依常识认识到其填写姓名错误
。小王未能出行产生了机票费、旅游当地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
1300
元,同意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00
元,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填写订单时使用出游者真实姓名属于常识,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身应加以注意
。但
“
王小姐
”
并非旅游者真实姓名是显而易见的
,旅行社作为国内较知名的旅游经营者,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做到更加专业、尽责。
在此后制作合同、发送保险信息等一系列工作中应发现该错误,采取主动联系小王核实等补救措施。法院认为小王、
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
,小王的旅游费损失应由双方分担,结合双方陈述、相应证据,旅游产品价格、双方过错程度等,法院酌定旅行社返还小王旅游费
1500
元。关于旅行社过错导致小王未能按计划出游造成的损失,小王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亦无相关约定,故对小王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