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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严立法下,企业应如何防范供应链端社会责任风险上移丨ESG问责与调查系列

金杜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1-09 19:2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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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各国政府对企业供应链责任的监督力度逐渐增强,企业是否以可持续和负责任的方式运营,也已成为投资者与消费者在选择时不可回避的核心考量。在此背景下,企业因供应链中曝光的劳工权益等严重社会责任问题而频遭指控与舆论批评的现象屡见不鲜。

中国企业乘风出海,持续推进全球化步伐,已成为全球跨国公司群体的重要一员。随着各国环境与社会责任立法的日益严格,中国企业同样面临着替其供应商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2024年6月,某知名品牌在美国当地法院受到了某声称来自其代工厂、参与了其产品加工的劳动者起诉。该起诉指控该品牌的代工厂存在强迫劳动行为。而一旦指控被确认,该品牌及其母公司将赔偿原告相关的全部损失并面临惩罚性和儆戒性赔偿(punitive and exemplary damages)。相应地,该品牌代工厂也收到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发出的暂不放行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对企业的业务造成重大影响。这一系列连锁反应,无疑为企业敲响警钟:要更加关注来自供应商侵犯劳工权益等来自供应链端的社会责任风险。 [1]

01

国际ES治理新趋势:企业为供应商侵犯劳工权益等社会责任相关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近期,各国密集出台环境与社会责任(下称“ ES ”)相关立法,要求企业强化对供应链上各环节企业的监管,特别是确保供应链上的企业不存在侵犯劳工权益等行为。

企业供应链一般包括其上游的原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位于中游各环节的企业,以及与产品分销、运输、回收、处置等有关的下游企业。过去,下游企业往往无需为其供应链上游第三方供应商发生的涉及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然而,这一状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越来越多的国家正积极制定并推行严格的供应链法规,明确要求企业需对其供应链中第三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这些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工权益、安全生产等社会责任标准,企业如果未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带来的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还可能被当地政府施以整改、罚款、禁止投标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此外,供应链违规事件一旦曝光,企业还将面临声誉的严重损害,这可能导致消费者信任度急剧下降、市场份额萎缩、市值缩水。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此已制定了相关指引,各国政府近几年来也据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或政策措施,德国和法国已经立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供应链中侵犯人权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案的实施效果已经得到有效验证:仅2023年一年,德国联邦经济和出口管制办公室(BAFA)就已经对企业进行了486次合规审查。 [2]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大型跨国企业已发布供应链采购声明,明确其在供应链中遵循社会、环境和商业道德标准的承诺。 [3] 一些中国领先企业也在供应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中对此提出了相应要求, [4] 共同推动供应链社会责任的落实和提升。企业还可以在其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嵌入合规/社会责任等条款,并相应设置追偿条款以便后续索赔、追偿。

02

全球化经营的企业需遵守严格ES管控义务,加强对供应商的事前、事中、事后合规管理

企业在深入了解各国政府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不仅应积极采取措施提升自身的ES合规水平,更应选择具备ES合规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以免自身因供应商侵犯劳工权益等社会责任问题而发生风险、承担责任。

各国普遍关注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是否已经达到相关法律规定设置的“尽职标准”,以此判定企业是否应为供应商侵犯劳工权益等社会问题而承担责任。各国供应链法律不仅要求对企业供应链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还要求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多环节遵守合规要求。

1. 严格的法规要求企业在引入供应商时,强化对应供应商的ES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

供应链法律法规要求企业 事前识别和评估风险 。例如, 企业应当建立对公司保持业务关系的子公司、分包商或供应商的风险评估程序 [5] 收集其供应商等的信息,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可追溯性。企业往往会要求供应商填写年度自我评估问卷,以对供应链中潜在的人权风险进行调查。若企业未能做到识别、评估公司自身运营、子公司运营以及与其供应链相关的业务合作伙伴运营的实际和潜在不利影响, [6] 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则有可能因其疏忽而面临来自利益相关方、人权组织或监管机关的指控。

2024年6月,米兰检察官办公室声明发现一家知名时尚品牌子公司的国外供应商位于米兰的工厂存在侵犯工人劳动权益的行为,包括工人被迫在工厂内住宿,并在不安全的环境中长时间工作。法院认为,公司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检查承包公司的实际工作条件,并且多年来未能够对其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查。 [7] 该知名时尚品牌子公司因未能履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及监管义务而将受到法院为期一年的监管。 [8] 可见,供应商是否存在环境、社会等相关的“负面历史”及潜在负面新闻,应成为下游企业选择供应商的考察因素

2. 多国法律要求企业建立面向其供应商员工的投诉机制,强化对供应商的日常检查、走访乃至突击调查

各国法律法规还要求企业对其供应链建立一定的 风险防控机制 ,包括为利益相关者(例如可能受到公司不利影响的人员、工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建立投诉机制,以及时反映因间接供应商的活动而产生的风险或侵权行为。 [9] 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有实际生产产品的工厂具体位置,并实地走访相关生产工厂,并要求供应商同意对相关生产工厂进行突击检查 [10]

2023年12月5日,巴黎法院认为法国一大型企业制定的尽责调查计划不够充分,未能识别其当地的海外供应商工厂涉工人权利问题,要求其在计划中补充内容以充分识别、分析供应链风险。 [11] 可见,企业的风险调查不能流于形式,而应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互动, [12] 充分要求供应商配合检查,与相关工厂的工人进行访谈, [13] 或定期对工厂的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履行自身的ES合规义务。

3. 根据法律要求,企业如果发现供应商存在侵犯劳工权益等问题线索,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包括立刻停止与供应商合作

绝大多数供应链法律都明确要求企业在面对劳工权益等人权风险事件时采取及时有效的 纠正与补救措施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供应链披露、获得供应商的合同保证 [14] 等措施之外, 还必须对劳工权益问题引发的风险事件保持高度敏感,面对相关投诉、新闻报道、舆论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并采取果断行动,确保实现预防、减轻或终止不利影响的目标。如果供应商不配合相关要求或调查,企业可以终止与其合作 [15]

2023年,部分人权组织质疑某德国汽车制造商的亚洲工厂涉及强迫劳动行为,该汽车制造商也因对供应商未能满足其在《德国供应链法》下的尽职调查义务而面临指控。如果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出口管制局(BAFA)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该汽车制造商将可能面临高达50,000至800,000欧元的罚款。该汽车制造商经过走访调查后,尽管未发现存在任何强迫劳动的迹象或证据,依然出于投资者施压等各因素宣布出售该亚洲工厂,并撤出在当地的业务。 [16]

03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全球化经营的中国企业 :目前,很多中国企业会在海外投资设厂,企业应当注意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也可能在相关供应链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具体应当根据其营收规模、员工数量、注册地等方面进行评估。若相关海外分支机构处于当地供应链法律的监管之下,那么企业应当重视潜在的供应链风险,积极遵守规定的相关义务,并选择具备ES合规能力的供应商。

位于全球化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 :对于位于供应链上游的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商,以及位于供应链中游的相关企业而言,应当格外关注其海外客户对于供应链合规的要求。若海外客户处于相关供应链法律的监管之下,那么其通常将对供应链上下游的直接或间接商业合作伙伴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对此,中国企业应当加强与海外客户的沟通,积极应对海外客户关于环境与社会责任(尤其是劳工权益方面)的高标准审查,确保供应链的透明度,提高海外客户对其的信任度,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跨国企业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 :对于跨国企业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而言,若该跨国公司受到相关供应链法律的监管,那么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与情形,例如,若该附属公司处于跨国公司控制之下 [17] 或受跨国公司“决定性影响”, [18] 那么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也将处于跨国公司尽职调查与监管政策制定与管理的范围之内。相关附属公司或将需要配合跨国公司履行相关尽职调查政策并监测潜在风险。很多国际知名品牌、零售商在中国都设有子公司,若符合相关供应链法律要求,则也将受其管辖。

随着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期望不断提高,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的日益严格,无论企业是面向出口市场还是服务国内市场,无论处于供应链上游或下游,都应高度重视在劳工问题等社会责任方面的合规性建设,密切关注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可持续性表现。同时,面对复杂的合规环境和不断变化的监管政策,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的合规指导,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的供应链合规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和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策略和应对措施,以有效应对监管挑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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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https://wisconsinwatch.org/wp-content/uploads/2023/07/2023-sh-business-meeting-transcript-5-30-23.pdf

[2] https://www.bafa.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DE/Lieferketten/2023_21_1_jahr_lksg_-_bafa_zieht_positive_bilanz.html

[3] 例如,https://www.apple.com/compliance/third-parties/;https://www.ikea.com/global/en/our-business/how-we-work/iway-our-supplier-code-of-conduct/;https://www.aboutamazon.eu/news/sustainability/responsible-sourcing

[4] https://www.huawei.com/cn/sustainability/sustainability-report/huawei-supplier-social-responsibility-code-of-conduct;https://ir.mi.com/zh-hans/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https://www.sheingroup.com/our-business/our-supply-chain/#empowering-our-supplier-partners

[5] Article 1, French Duty of Vigilance Law.

[6] Article 5(1)(b), CSDDD.

[7]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retail-consumer/dior-unit-put-under-court-administration-italy-over-labour-exploitation-2024-06-10/

[8] https://www.businessoffashion.com/news/sustainability/dior-unit-put-under-court-administration-in-italy-over-labour-exploitation/; 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europe/what-does-court-administration-faced-by-lvmh-armani-units-entail-2024-06-11/

[9] Section 8, German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Act.

[10] Complaint of Lun v. Milwaukee Electric Tool Corporation et al

[11] https://insightplus.bakermckenzie.com/bm/investigations-compliance-ethics/france-first-conviction-of-a-company-on-the-grounds-of-the-french-duty-of-care-devoir-de-vigilance; https://navacelle.law/la-poste-case-first-decision-on-the-substance-of-the-duty-of-diligence/

[12] Article 13, CSDDD.

[13] Complaint of Lun v. Milwaukee Electric Tool Corporation et al

[14] Section 6, German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Act.

[15] Complaint of Lun v. Milwaukee Electric Tool Corporation et al

[16] https://www.voanews.com/a/vw-confirms-plans-to-exit-controversial-xinjiang-operation/7878497.html

[17] Article 1, French Duty of Vigilance Law.

[18] Section 2(5)-(6), German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Act.


本文作者

吴巍

合伙人

调查与合规团队

[email protected]

业务领域 :ESG与供应链合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政府调查应对、企业危机处理服务等

吴巍律师在服务中国企业出海,防范环境与社会责任问责风险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是率先协助企业应对这类事件的中国律师之一。近年来,吴巍律师率团队协助中国出海企业成功打造多项“中国首例”环境与社会责任问责案件,获评《法治日报》“‘一带一路’合规法律服务典型案例”等奖项。吴巍律师曾参与编写《企业营商风险与合规指引》《中国反商业贿赂合规实务指南》等专业著作,广受业界好评。近年来,吴巍律师除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为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特别推荐律师/领先律师”(2018-2024)外,还曾荣获多项合规领域大奖。

朱媛媛

合伙人

调查与合规团队

[email protected]

业务领域 :ESG与供应链合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政府调查应对、企业危机处理服务等

朱媛媛律师熟悉ESG及供应链合规,曾代理世行合规顾问办公室(CAO)针对中国企业的首例E&S调查,该案被法治日报社评选为《法治日报》“‘一带一路’合规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朱律师还曾协助中国企业应对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下供应链尽职调查。2020~2021年,朱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监管与合规领域后起之秀”;2024年,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为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领先律师”。

张双


资深律师

调查与合规团队

郑岩玲


律师

调查与合规团队

感谢实习生叶子昕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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