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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历年类案要旨系列⑧:人格权纠纷要旨7条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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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汇编(1985 - 2015年)》丛书中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要旨,希望为广大法官、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学习、研究《公报》案例提供便携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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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案例要旨: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2.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

案例要旨: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

案例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9期(总第227期)

案例要旨: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案例要旨:生产者应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自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成为其免责之法定事由。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案例要旨: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7.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案例要旨: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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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沈德咏

ISBN:9787510916533
上市时间:2017年2月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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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第429期

内容整理:燕子,轻轻

版式编辑:哆啦A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