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银行卷入11亿票据诈骗案:租账户、刻公章、买通内部人!
盘下“空壳公司”、租用银行的同业账户、再私刻几枚“萝卜章”,然后买通银行内部关键人员。
浙江金华人季铭铭,与河北张家口人孙占新,就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借道“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从银行成功“套取”11亿元资金。随后,他们将所“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炒股旧债,还有约3亿元被“同行”“黑吃黑”套走。
此案将民生银行(600016.SH/01988.HK)、兴业银行(601166.SH)、宁波银行(002142.SZ)、平安银行(000001.SZ)、苏州银行等9家银行卷入其中。
截至2017年6月底,这桩票据案件,至少引发了两地警方的介入;也导致至少7家涉事银行的连环诉讼,仅法院的受理费,一次审理,少则五十多万元,多至两百多万元。官司之多、链条之复杂,令人咋舌。
本文作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6份司法文书,苏州银行IPO预披露的文件,以及走访多位知情人士后,将展示这起案件的“冰山一角”。
这起案件的核心“作案工具”是一种叫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其原理简而言之为:当A公司向有生意往来的B公司支付一笔钱款,但又不能或不愿立即支付现金时,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这张汇票上,要注明到期兑付日,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收到这张汇票的B公司,如果急于变现,可将其折价后,转让让给其他公司或者银行,这叫“贴现”。实际操作中,一张汇票可能在多个公司,或多家银行间流转,“层层贴现”。汇票的最终持有者在到期日可持票向开票的A公司兑付款项。
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上,也由此诞生了一批专门从事寻找票据、联系贴现业务的票据中介及中介公司,从中收取中介费用。
“浙江杭州是票据中介集中的一个大本营,他们的力量,经常可以左右票据市场的定价,包括盈利与否。”从事票据业务的人士,向本文作者介绍。
生于1982年,家住杭州的浙江金华人季铭铭,就是这样一个票据中介。
知情者介绍,2015年4月,季铭铭、展猛以仅仅5万多元的代价,从王加明、黄泉永手中受让了杭州汉康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季铭铭占股20%,展猛占股80%。
而从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汉康公司纳税总额仅有1200余元,并且自季铭铭接手之后,再无任何纳税。
“季铭铭收购汉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票据的生意”。上述知情人士称。
盘下“空壳公司”,只是季铭铭等人谋划的第一步。
两家位于偏远边陲之地的村镇银行——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的从江明月村镇银行(下称从江村镇银行),及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下称库车村镇银行),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这两家银行均在其他银行开设了自己的对公账户。
季铭铭分别租下了这两家银行的对公账户,价格均为每月200万元。
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向从江村镇银行及库车村镇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未获回复。
而知情人士介绍,与季铭铭共同谋划,租下这两家银行账户的,还有一位他的“合作伙伴”——孙占新。
孙占新,1978年生,河北张家口人。
2015年3月,孙占新独资注册成立了杭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杭厦国际),并任法定代表人,季铭铭为公司的监事。
在季铭铭、孙占新之外,还有一位银行内部人士,也成为他们的重要“合作伙伴”——那就是生于1981年,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的姚东。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2013年9月,获得银监部门批准开业。
如后所述,这两起总涉案11亿元的票据案,在其资金的周转过程中,核心中转站即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2015年7月1日,杭州汉康公司签发了6张金额均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是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贸易公司)。杭州汉康公司为这6亿元票据的承兑人,其开户银行是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票据到兑付期日均为2016年1月1日。
中航国运贸易公司于2014年8月被万春贺买下。此外,万春贺也与孙占新一道,每人持股50%,成立了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科贸公司)。
知情人介绍,无论是中航国运贸易公司,还是中航国运科贸公司,其实都是孙占新用来“倒票”(买卖票据)的公司。
这6亿元票据签发之后,开始了连环的“背书”转让,最后落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不过,后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又将其中的3亿元票据,“背书”转让回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见下图)
于是,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成了这6亿元票据的最后“背书”者,两者分别持有3亿元。
所谓“背书”,《票据法》界定为“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并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银行界人士称,“合乎监管规定”的交易,理应这么进行:交易环节中的后手从前手那里拿到票的同时,应将票面款项扣除“过桥费”(即手续费、利润等)后支付给前手。
然而,交易记录显示,在这个交易中的前面环节,层层“倒票”并没有真实的现金流转,只是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这两个最终的持票人手中时,才向各自的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扣除“过桥费”后分别支付了对应3亿元票据的资金。
交易记录亦显示:这一系列涉及到八九个环节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都发生在2015年7月1日同一天。
按照常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在扣除自己的“过桥费”后,将对应这6亿元票据的现金,打给库车村镇银行了。
但是,这时候,“蹊跷”发生了。
7月2日,即转让第二天,库车村镇银行作为乙方(卖出方),与甲方(买入方)内蒙古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将这6张汇票,转给后者。
但实际上,如前所述,这6张汇票,已经通过“背书”的方式,层层转让,到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手中。
“季铭铭、孙占新,通过私刻的公章,自行制作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冒充库车村镇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知情人士介绍。
在7月2日同一天里,通过层层转贴现,这6亿元票据,到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手中。(见下图)
然后,票据对应的资金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最终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到了库车村镇银行手里。
为什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明知这6亿元票据已在7月1日“背书”转让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手中,还要“张罗”多家银行层层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一位参与这项交易的银行界人士表示,“民生银行的解释是,他们与库车村镇银行之间‘地位不对等’,双方体量差距过大,所以需要找几家银行‘过桥’,才能把资金,打到库车村镇银行的账户上。”
部分已经公开的判决书也提到了类似的信息,当事银行之一——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称:
这些“票据流转的主体、顺位、方式、时间,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精心安排。在票据的流转中,所涉十余家主体,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找好;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
而促成这一交易的“关键人士”,就是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接近案情的人士称,季铭铭与姚东相识,他们共同策划、完成了这套复杂的交易。姚东也涉嫌从季铭铭等人手中收取了巨额的“好处费”。
对此,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亦向民生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始终未获回复。
2015年7月6日,四天之后,季铭铭等人如法炮制。杭州汉康公司又签发了另外5张共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这些票据通过层层背书转让最终到达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见下图)
7月7日,季铭铭、孙占新等,故技重施,以从江村镇银行为起点,通过各家银行的层层转让,这5亿元票据,最终“转到”了民生银行珠海分行手中。(见下图)
7月7日这一天,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票据对应的资金最终从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到了从江村镇银行手中。
根据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在海南省高院法庭上提交的证言,这一系列交易的发起、路径,及参与交易的各家银行,都是由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确定的。
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介绍,在这笔5亿元票据的“生意”中,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涉嫌从季铭铭等人处,收取“好处费”200万元。
由于季铭铭、孙占新已经租下了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的对公账户,上述票据金额扣除“过桥费”获得的10亿多元的资金,进入两家银行的账户后,迅速被二人转移到其他的账户里。
知情者介绍,这些已为季铭铭、孙占新“自由支配”的资金,一部分是“还旧债”、“补窟窿”。
2015年夏天的“股灾”之前,季铭铭曾从河北的廊坊银行借巨款,投入股市,结果“亏损4亿余元”。季铭铭拿这套取的10亿多元资金,一部分就来还了廊坊银行的借款。
具有讽刺性的是,季铭铭、孙占新还有3亿元的资金,后来被北京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同样以票据之名所“骗取”,为此他们向北京警方报案。2016年11月,北京警方以该医疗设备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也显示,在这些票据“过桥”中曾经出现,并且为孙占新持股的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也向这家医疗设备公司,发起了票据追索的民事诉讼。
2016年1月1日、6日,第一批6亿元票据,与第二批5亿元票据,相继到期。
通过背书转让获得这11亿元票据的最终持票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开始向出票人汉康公司兑现票据,但被拒绝。
同年2月1日,汉康公司的开户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称:“无法联系上(汉康公司)单位负责人,(汉康公司)单位账户余额不足”。
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的第二天,汉康公司兑付了1亿元。
几天之后,即2016年2月5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甲方)出面,与汉康公司(乙方)、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季铭铭(丁方)、孙占新(戊方),签订了编号为MSS201601号的《还款协议》。
这份《还款协议》约定:
“鉴于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乙方(汉康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并为乙方票据背书,乙方获得资金,甲方在票据到期后陆续对持票人付款,甲方成为实际付款人。现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甲乙方票据关系明确为普通民事欠款关系,丙丁戊方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为债权人,乙丙丁戊方为债务人。
汉康公司(乙方)与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偿还(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全部欠款及利息”。
由于季铭铭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5941)的前十大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股份1000万股。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季铭铭,就这1000万股证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中航国运科贸公司持有的在此案之外的另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也转让给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此外,季铭铭、孙占新等人拥有的云南省石屏县范柏寨铅矿的采矿权,也质押给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季铭铭、孙占新等人还是有一定的资产,他们虽然用票据的途径,‘套取’银行的资金,其实质一开始并非是纯粹骗钱来挥霍。其本来的意图,可能是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用来进行投资,或者投机——在这11亿元里,其全部的资金成本,包括票据贴现的利率,租用账户的成本,行贿的成本等等,加起来,不会超过10%(年利率),对于他们来说,这是相当低廉的。”一位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称。
上述《还款协议》约定的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然而涉案的银行等不及了。在还款截止日前几个月,一场连环诉讼开始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起诉了它的“前手”——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并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列为第二被告。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也起诉其“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同样起诉了其他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之间,是背书转让,按照《票据法》规定,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作为‘前手’,对票据的兑付清偿有明确的责任,所以这两起官司,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必输无疑。”一位参与案情的司法界人士介绍。
按照背书转让的路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向库车村镇银行,以及从江村镇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索这11亿元的资金。
但是,民生银行却依据所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向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转让路径,当时“卖”给其票据的“卖家”——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进行追索。
有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分析,“如果依据背书转让,起诉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肯定会赢。但是这两家村镇银行,体量太小,注册资本都只有几千万元,不可能有能力来进行11亿元的赔偿”。
随后,按照这两起票据案各自层层转贴的路径,连环诉讼随之引发。
这些案件的法院受理费,每一审,少则50多万元,多则200多万元。
季铭铭、孙占新,在2017年年初,已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迄至2017年6月底,11亿元票据里他们兑付的现金,只有约2.5亿元;同时被批捕的,还有涉嫌巨额受贿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此外,有参与交易的银行界人士称,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分管票据业务的副行长王东芝离任一事,或与这一票据案件相关。
王东芝,曾任民生银行总行健康事业部总经理、总行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三亚分行副行长,2016年前后,离开民生银行,转投民生银行原董事长董文标领导下的中国民生投资集团;现任该集团旗下子公司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民未来)总裁。
2017年6月27日,本文作者就此向中民未来公司求证。中民未来答复称,2016年10月,王东芝是经正常手续从民生银行离职后,入职中民未来担任总裁职务。“关于是否涉及该票据诈骗案,民生银行内部早已有稽核定论,可联系民生银行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如前所述,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曾向民生银行发去问询邮件,但始终未获回复。
至于对外出租账户的两家银行——从江村镇银行、库车村镇银行,则分别在2016年7月、2017年2月,更换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这桩“刑事民事”交叉、复杂异常的案件,究竟何时才能了结;各家参与机构,最终将承担多少损失;涉嫌刑事犯罪的季铭铭、孙占新、姚东等人,最终将受到何种惩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这一中途“插曲”,也让苏州银行涉及的4.5亿元票据案再次引起外界关注。
延伸阅读——苏州银行4.5亿票据案跟踪:三家银行从合作走向高水平互撕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胡志挺
苏州银行的IPO之路并不顺畅。
6月23日,证监会公布了最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情况,苏州银行因“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中止A股发行。7月4日,苏州银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确认,目前已提交恢复审查申请,此前中止审查的具体原因是正常更换签字会计师。
这一中途“插曲”,让苏州银行涉及的4.5亿元票据案再次引起外界关注。目前,苏州银行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从已披露的多份判决书来看,这一承兑汇票转贴现事件至少涉及10家机构,3家涉案银行之间更是互相推诿,争相推翻对方说法。
一位城商行人士直言,一般来说,类似案子进展都不会太快,都是拖几年。
涉案的三家银行为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2016年12月2日,苏州银行在招股书披露了3起尚未了结、与承兑汇票转贴现相关的诉讼案件。这3起诉讼分别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起诉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要求支付承兑汇票款4亿元(下称“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苏州银行要求支付票据款5000万元及利息(下称“宁波银行诉苏州银行5000万元案”)、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苏州银行要求支付票据款4亿元及利息(下称“宁波银行诉苏州银行4亿元案”)。以上三起案件均与同一票据转贴现事件相关,涉案金额为4.5亿元。其中,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已经二审判决,宁波银行诉苏州银行5000万元按已经一审判决。另据澎湃新闻从案件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宁波银行诉苏州银行4亿元案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等待法院判决。
在宁波银行诉苏州银行5000万元案中,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苏州银行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支付票据款5000万元及利息;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二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支付4亿元款项。作为未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苏州银行的大部分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苏州银行曾在招股书中披露,2015年7月2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向其转贴现一批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6亿元;同日,苏州银行将其转贴现至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也在同日,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将其转贴现至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该批票据中有5亿元到期后无法兑付,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支付票据款1亿元。这1亿元中包括苏州银行“为了搁置争议”而划付给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的5000万元“垫款”。
据澎湃新闻了解,前述6亿元的汇票实际为6份票面金额分别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汉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航国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
所谓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企业签发,委托付款企业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的票据,主张商业信用。
从苏州银行的表述可以看出,三家银行间的票据流转先后顺序为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二审判决书显示,苏州银行称,有苏州市公安局调查资料证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2015年7月1日先行签章背书的客观事实,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是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及苏州银行的前手,因而无权向两家后手银行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4款,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承担保证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则表示,在本案项下票据流转的主体、顺位、方式、时间,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精心安排。在票据的流转中,所涉十余家主体,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找好;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
对于案件的处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还特别强调,应当尊重涉案票据流转全流程的事实,不应当将其中的某一个环节,仅仅以简单的合同关系拿出来进行处理,否则会以偏概全。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银行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表示,在协商过桥业务过程中,苏州银行认为要让一个大银行进来,并要求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背书才做这个过桥业务。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认为该证据为前述二者共同提供,突出反映了各方银行在事先协商中,已形成互相过桥、互相背书的一致表示并归总为合同意志,最后将此过程转化为合同事实与合同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得以体现,因而具有约束力。其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的合同作为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法律形式,统盖了既往一切协商互动的过程,需要各方信守诺诚忠实履行合同。
3家银行之间到底是票据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是争议焦点。
如果是票据关系,则3家银行之间存在票据流转环节,后手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换而言之,涉案银行可以通过一场诉讼解决整个票据纠纷,从而减少了当事人的累诉。如果是合同关系,苏州银行在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中就没有抗辩权,仅仅是未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苏州银行来说,这就需要通过两两间的合同关系分别诉讼,并且其一直主张的票据权利也就被完全否定。
在目前已披露的两起诉讼中,苏州银行认定各家银行间是票据关系。苏州银行在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中辩称,各方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明确约定转贴现是票据行为。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主张权利的要件实事来看,其权利性质为票据追索权。从法律规定看,贴现、转贴现等融资方式均属于票据行为,因而应当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与合同关系,实质来看是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案件事实的认定之争。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所说的合同关系,是将案件事实锁定到整个票据流转中的一个环节。宁波银行虽然也认为双方是合同关系,但强调了苏州银行与该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家银行之间的票据流转全流程是连贯的,无缝对接的,两份合同不能割裂。
不过,从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的一审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并没有将整个票据流转的全流程作为案件事实,仅摘取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间的合同进行认定。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认为这种认定割裂了苏州银行与该案诉讼的关系,未体现出苏州银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上存在什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过,该观点在二审中依然未获法院支持。
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一审认定,2015年7月2日,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与苏州银行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托收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人拒绝付款,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将按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合同的规定向苏州银行追索;苏州银行承诺,若承兑人无足额款项用于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金额,由苏州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先行支付上述款项并划付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指定账户。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于同日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与上述合同如出一辙。然而,3家银行虽然两两之间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但相互间却并未背书。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解释称,“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我行根本没有看到票据原物,也没有背书的可能性。”
资深票据律师朱鑫鹏告诉澎湃新闻,票据的转让包括“背书”和“交付”两个环节。如果没有背书,仅仅单纯有“交付”,则需要依法举证。本案随转贴现合同交付的只是“票据清单”,票据并没有交付,因而没有转让票据权利。其次,转贴现是一种融资行为,简单说是一种借贷行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力。
庭审中,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以背书中断为由,表示无法依据票据关系发起票据权利追索,仅能依合同关系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主张履行合同。
由于合同债务人仅限于债权人的合同相对人,苏州银行只能以另一合同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行使抗辩。因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与苏州银行之间的纠纷应该另案解决。另外,法院虽然对苏州银行提出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是其前手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力不予认可,故而未采信。
在宁波银行诉苏州银行5000万元案中,苏州银行一审败诉,需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支付票据款5000万元及利息。上述两家银行间的另一起诉讼,即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要求苏州银行承担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主张支付的承兑汇票款项4亿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一案尚在审理中。
朱鑫鹏指出,苏州银行可能会败诉,但败诉后可以告前手农商银行。
对苏州银行而言,4.5亿元并不是一笔小数目。2016年年报显示,该行2016年净利润为19.87亿元,4.5亿元的涉案金额相当于一年净利润的四分之一。苏州银行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本行的判决,可能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苏州银行2016年年报截图。
不过,苏州银行在2016年年报中的相关表述出现了180度大转弯,变成了“上述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或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另外5场诉讼。
根据年报披露,2016年10月,苏州银行分为5起案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均为请求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农商行向该行支付涉案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亿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5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5亿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12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鄂尔多斯农商行持有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共计6亿元。
2016年8月,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江苏银监局批复。当年12月,苏州银行正式向证监会递交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计划在中小板上市,发行不超过10亿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苏州银行2016年末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4%,与2015年末的10.67%和2014年末的11.68%相比,处于下滑态势。2016年末,苏州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49%,较2015年末的1.48%略增加0.0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