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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不可为-谈谈对职业卫生新规变化的理解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4-27 18:23

正文

每一个热爱学习的圈内人

都置顶了"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删除了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故而,从法律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可以找任何一个专业人员编制评价报告,这是前提一。


《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说明需要做现状评价,现状评价是安监总局令第47号中说明的,且只是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要做现状评价。这是前提二。


《职业病防治法》两次修订前后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测与评价,这是前提三。


90号令《三同时管理办法》取代了51号令的暂行管理办法,已非常明确,三同时和以往一样必须要做结合新发的新50令征求意见稿,谈谈这些疑问:


1

疑问一: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以往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在审批的时候都有业务范围,开展的业务内容包括各类评价和检测。现在新50令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修订范围,具体未定,但检测、评价是可以的。


2

疑问二:各类评价报告是否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来做?


首先,《职业病防治法》不再要求各类评价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来做。这是 “法”定的。

其次,新50令征求意见稿只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检测与评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企业可自行组织编制预评价、控制效果平评价报告。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中关于“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总局对自身的约束,因为法没授权,所以其不可在法令中明确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来开展评价工作,而是以修订说明的形式“鼓励和支持”。但是修订说明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况且“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政府公权力提出的,其后半句“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市场自由的。所以按照这个理论,用人单位可以找机构也可以找个人编制评价报告,完全没问题。如果将“法无授权不可为”理解为,法律没有授权哪个个人可以编制评价报告,所以有经验的评价技术员是不可以单独为用人单位编制评价报告,则是片面的。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用人单位请有经验的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完全可以依法胜任此工作。 

目前主要是经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本着既不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又能够适应和满足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实需求的精神,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技术服务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工程治理、技术咨询、委托管理、培训教育等职业卫生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工作。

--新50号令 节选内容


3

疑问三:用人单位自行编制评价报告,检测和类比怎么解决?


类比和检测内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详见新90号令。


4

疑问四:取消了丙级,现有丙级怎么办?

总局应该会给一定期限完成升级,不升级为乙级以上的,估计证书到期后就没了。


5

疑问五:只有CMA的实验室是否可开展检测评价?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方可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只有CMA的实验室,恐怕不太乐观。


6

疑问六:现状评价还是否要开展?


47 号令如果不修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做。危害分类为一般、较重的不必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安监是不可以要求一般、较重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现状评价的。


7

疑问七:想开展评价,可否由安监部门来组织和推荐?


可以,但根据新发的90 号令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若安监部门在用人单位负责人等会议上发材料,附以推荐机构名单,依然存在违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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