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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新指南重难点剖析

3060  · 公众号  ·  · 2025-01-2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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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CETS—AG—03.01—V01—202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CETS—VG—03.01—V01—2024)》2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环办气候函〔20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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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钢铁行业核算指南变化情况

2025年0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CETS—AG—03.01—V01—202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CETS—VG—03.01—V01—2024)》(以下简称“钢铁新指南”)与2024年12月5日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以下简称“钢铁征求意见稿”)对比差异不大,与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以下简称“钢铁旧指南”)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核算边界、排放源、核算要求以及数据质量管理和报告形式等几个重要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具体如下:
1、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变化
钢铁主要生产工序分属不同企业法人的钢铁联合生产企业,若不同工序的企业法人同时满足隶属于同一集团、位于同一个生产区域且存在钢铁生产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以共同的集团企业法人作为报告主体,详见下图。
2、核算边界变化
(1)企业层级
“钢铁旧指南”企业层级核算范围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排放,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产生的排放不纳入企业层级范围内。而“钢铁新指南”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场所、职工食堂、公务车辆及班车等)。此外“钢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存在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 10%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此次“钢铁新指南”也去掉掺烧比例,直接修改为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按照本指南要求一并核算与报告其温室气体。大部分长流程钢铁配备发电设施的,且是几乎100%用自身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发电,需注意要核算。
(2)工序层级
“钢铁新指南”工序层级区分主要工序和其他两部分,其中主要工序包括:焦化工序、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除了高炉炼铁工序,还包括非高炉炼铁工序和火法冶炼镍铁(RKEF)工序,不包括生铁铸造)、转炉炼钢工序(不包括精炼、连铸/浇铸、精整)、电炉炼钢工序(不包括精炼、连铸/模铸、精整)、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其他工序包括:精炼工序、连铸/模铸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石灰工序、其他生产设施(不包括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等配套生产工艺)。
3、排放源变化
企业层级:“钢铁新指南”明确了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消耗化石燃料排放、过程排放、含碳产品隐含的排放(明确含碳产品仅包含焦油、粗苯、生铁和粗钢四类,不扣减外销的冶金渣固碳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三部分,不包括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其中消耗化石燃料排放不仅包括燃料消耗,也包括原料用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点火助燃、运输设施和附属生产系统使用的化石燃料排放。
工序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主要工序化石燃料净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的排放源包括消耗外购化石燃料和自产二次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点火助燃、运输设施使用的化石燃料排放;以及其他排放源包括上述工序和设施之外的消耗化石燃料排放,及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的过程排放和含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
4、核算要求变化
(1)进一步明确部分活动水平与排放因子的获取要求
“钢铁新指南”企业和工序层级都采用的物料平衡法,即不考虑系统内的具体反应过程,只管每个工序或整个企业输入和输出的碳,两者相减,即为企业和工序层级的碳排放量。“钢铁新指南”详细给出了各类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例如对于不同能源消耗量数据源的选取原则,对应的碳排放因子如何选取、不同工艺环节中物料化学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量怎样计算等都有清晰阐释。明确企业层级、工序层级计量器具配备种类、级别和参考依据,且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不超过12个月,并新增多个规程和规范的要求。
“钢铁新指南”对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和其他因子做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明确了焦炭采用本指南附录A附表A.1中焦炭的低位发热量缺省值,外购的其他固体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取值,每个品种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取值方式当年确定后不应更改,且取值方式已选择采用实测值的不可改为采用缺省值。在满足实测规定且取得核查机构与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可用实测值,如果实测值比缺省值低,可在数据层面降低碳排放量,但同时也建议企业核算合规实测与直接引用的成本,谨慎决策。与“钢铁旧指南”对比如下:
(2)新增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消耗化石燃料排放量核算要求,给出了相关公式,明确了此工序的产品产量为发电量和供热量,对应的监测和获取要求以及相关辅助参数需参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的相关要求计算。
(3)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以及其他排放因子缺省值更新,并新增焦油、粗苯的排放因子,进一步明确部分活动水平与排放因子的获取要求。
(4)产品产量可通过计量器具直接计量获取,粗钢产量除了以连铸坯、模铸锭铸造用液体钢计,连铸坯和模铸锭无直接计量数据时,还可根据钢坯及钢锭的规格尺寸和密度,采用理论计算方式获取产量数据。
(5)报告格式要求:规范了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格式,从企业基本信息、生产情况概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过程及结果等方面设定了统一的框架,便于企业进行规范整理,也利于监管部门、核查机构等查看和对比不同企业的数据,保证信息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5、总结
本次新指南的修订首次提出钢铁行业联合报告主体的定义,并给出示例;优化碳排放核算方法,明确了企业层级与工序层级的核算边界及排放源;优化碳排放核算的计算公式、精简参数数量,提高技术规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规范核算规则和企业自证材料,保障碳排放数据可溯源、监管执法有据可查;按照《条例》要求增加企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专门章节,明确碳排放核算有关的计量检测设备管理要求;将每月信息化存证的关键参数及支撑材料作为年度排放报告的重要内容;增加二氧化碳自动监测的技术要求,明确数据报告格式要求等,为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动监测预留空间;增加碳排放配额分配所需生产数据的核算报告要求;明确间接排放不纳入企业年度碳排放量核算,但要求企业填报电力和热力数据用于数据的辅助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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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指南》具体内容
1、核查原则与流程:确立了核查工作需遵循的客观、独立、公正等原则,同时清晰梳理出核查的流程,从核查机构的准备工作、对企业资料的收集与审核,到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最终出具核查报告等,为核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步骤。
2、核查要点明确:指出核查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像企业碳排放数据监测体系是否完善、核算方法运用是否准确合规、排放报告中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等,旨在通过核查确保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的质量,为碳市场交易等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3、核查机构要求:对承担核查任务的机构资质、专业人员配备、工作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保证核查工作由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机构及人员执行,提高核查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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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铁企业的应对建议
(1)纳入的重点控排企业宜做好碳排放管理,以应对外部监管报告和内部优化管理的需求
双碳目标从提出到实现需要明确的管理手段和考核指标。无论是“碳排放总量”与“碳排放强度”为主的能耗双控转碳双控的政策落地,还是以“控制总量”和“市场化调配”为抓手的全国碳排放权市场,或者“产品碳足迹”为核心的供应链碳约束,亦或以CBAM为代表的国际碳壁垒对出口商品的碳数据报告及未来支付碳成本的要求,其核心都是在对“碳数据”进行要求和量化管理。繁多的核算标准、交织的范围边界和杂乱的基础数据,无疑给企业碳管理带来繁重、无序且重复的工作。如何形成统一的碳数据基础,以满足这些碳管理的业务要求,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治理困境。
因此重点控排企业宜从碳管理的数据需求入手,形成应对不同碳管理业务需求的统一数据体系,结合数字化治理工具,推动碳管理的数字化,提升管理效率和综合效益。
(2)企业应积极完善碳数据管理工作,建立数据采集、保存与管理机制
提议构建一套详尽的数据记录台账,高效应对核查工作。明确每月各类能源和物质的消耗量(涵盖采购、销售及库存情况),并精确区分消耗能源的来源,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均需附上证明材料)。同时,所有相关能源的低位发热量也应配套完备的测量记录,且务必确保检测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针对CCPP(联合循环燃气轮机发电)领域,建议依据自备电厂的标准记录规范,对相关内容进行细致梳理与优化。
(3)企业应积极做好碳市场应对策略,从被动完成履约义务转为主动开展碳资产管理工作
纳入碳市场履约范围的企业要首先明确碳资产管理的重点,一方面要完善碳资产的管理体系,包括搭建内部的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交易履约策略、强化团队能力建设等,降低企业的综合履约成本,另一方面要紧跟碳市场政策变化,及时分析研判碳市场对于行业企业发展的综合影响,识别行业关键的减排路径,推动企业发展的低碳转型。
同时,我国碳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不足,企业在参与碳市场交易中应提升风险管理的意识,预防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甚至违约欺诈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通过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碳金融工具等方式降低潜在等风险,保障碳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文作者:高雪晴、刘莉、王颖、童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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