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没时间休年假怎么办?身在职场,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4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共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不足一整天的,不支付。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②企业调岗不能太“任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但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人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③加班费不能只计“基本工资”
对于很多职工来说,加班是家常便饭,那么究竟该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呢?
《解答》明确,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
具体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约定为准;
2、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
3、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4、如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确定员工日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6、按季度或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④单位不给上社保须赔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不交社保约定”于法无据。
⑤应聘者如若说谎可解聘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⑥错过签无固定期合同不支持变更
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⑦员工提前解约优待收回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还特别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予特殊待遇,已经预先给付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返还。
也许有人有话说了:休年假喊了那么多年,到现在我还一次都没休过呢!确实,政策规定是好的,但很多时候,在实际中并不是人人都享受到了这些权益。
但是,这次北京高院的解答,说明这些问题都有法可依,如果企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法律都会按照这些标准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