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黄华龙,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前言:继国家能源局《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不久,《能源法》便正式出台并在2025年开始实施。
作为将“国家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内容入法的首部法律,《能源法》对供给侧和消费侧的绿色低碳转型提出了诸多明确要求,其中与《指导意见》一大共同要求就体现在:优化用能消费侧结构,完善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关键词:能源法、碳排放双控、最低消费、绿证、合同能源管理对于消费侧的管控
《能源法》从规划、政府和终端三个角度做了细致规定。在规划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编制能源规划,且该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从政府角度来看,着重压实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在能源工作方面的任务与职责担当。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需将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之中;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及时探讨解决能源工作进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针对终端层面,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及使用自备电厂企业,均需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各省市2024年及2025年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重要求已在8月份发布的《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予以明确,其中还特别针对不久后将被纳入碳市场管理的电解铝行业提出了相应的比重要求。结合《指导意见》与《能源法》能够发现,国家在推进相关举措时极为强调“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并且,为提升终端能源消费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以及智能化水平,《能源法》还着重提及要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服务模式。接下来,我们将简要探讨这两个制度在应用过程中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绿证1)什么是绿证?
我国的绿证,全称为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GEC)),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有效证明,也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与消费的唯一合法凭证。(一张绿证=1000度可再生能源电量)由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的核发。通俗来讲“绿证”本质上就是可再生绿色电力的身份标识,由于绿色电力并入电网之后,其“绿色属性”难以被直接识别,所以需要针对这部分电量提前采用发证的形式予以标记,以便在后续的消费环节能够作为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情况的有效凭证。绿证主要用于在消费侧体现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如前文所述,国家已着手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且这一目标已细化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地企业及单位需要达成的目标。企业和单位若要提高自身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往往需要通过购买绿证来实现。如此一来,企业购买绿证具有多方面意义。一方面,能够满足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例的要求;另一方面,鉴于绿证是国内消费绿色电力的权威性证明,企业借此可以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彰显社会责任,从而更好地应对合作企业对于环境贡献方面的考量。在此需留意,绿证的核心目的在于证实对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情况,而非着重于减少碳排放。尽管它对范围 2 的碳排放量(即企业在运营活动中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源于所购买电力或热能的生产与消耗过程)存在一定的削减作用,然而就当前形势而言,无论是《2023、2024 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还是碳市场扩围方案,均未把间接排放量纳入管控范畴。所以,倘若企业开展减排行动,仍需购置 CCER 以抵销部分碳排放。绿证交易相对较为开放,当前并未对交易主体加以限制。在交易形式方面,既能够单独开展交易,也可伴随绿色电力一并交易,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张绿证仅可交易一次。其交易方式涵盖双边协商、挂牌交易、集中竞价等多种形式。目前,可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进行单独绿证交易;也能通过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绿电交易;还可在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实施省内绿电交易。在绿证交易过程中有一点需格外留意,即绿证的环境权益唯一性问题。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符合 CCER 方法学的发电项目而言,企业能够自主决定是核发交易绿证,还是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 CCER)来作为其环境权益,不过只能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因为同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仅能具备一种环境权益。针对此情况,相关部门也颁布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旨在从源头上加以管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难以避免可能出现重复性计算的状况,一旦遭遇此类问题,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机会成本还是企业信用都会面临挑战。所以,企业在购买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绿证和 CCER 时,务必要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提前防范纠纷的发生。合同能源管理
1)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能耗双控时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能机制,受到众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广泛采用,其应用范围涵盖从简单的节能设备更换,到复杂的整个用能系统重新设计等多个层面。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通俗来讲就是企业节能项目的外包模式。具体而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各类必要服务,相应地,用能单位则需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回报,包括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能源托管费等,由此形成一种特定的服务机制。在企业面临能源管理事务或相关设备需要更新迭代时,通常会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企业自身往往缺乏相关技术能力以及对效益进行准确评判的能力;另一方面,还存在不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容易导致企业投入后所取得的效果性价比偏低。而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企业能够更好地把控节能目标、成本投入以及相关风险,从而更高效地实现绿色低碳的改造升级目标,推动企业在能源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效。
依据合作方式的差异,合同能源管理可划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租赁型以及混合型等多种形式。节能效益分享型:在项目周期内,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会依据预先约定的比例来分享节能所产生的效益。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成本,可按照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由节能服务公司独自承担。当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在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之后,便依照合同所约定的比例对节能效益进行分配。待项目合同期满结束,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将无偿转交给企业,此后所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均归企业所有。能源费用托管型:此类型是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针对能源系统开展节能改造以及运行管理工作,并依据双方的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管理,而系统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则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当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所改造的节能设备将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后续产生的节能收益也都归企业。节能量保证型:这种类型是由企业进行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则向企业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确保项目能够达成预期的节能效益。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经双方确认达到所承诺的节能效益时,企业会一次性或者分多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若未能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那么差额部分将由节能服务公司自行承担。融资租赁型:由融资公司出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与服务,然后租赁给企业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企业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企业的能源系统实施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为节能效果提供担保。当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将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此后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混合型:它是由上述四种基本类型中的任意几种进行组合而成的合同类型,其约定相对较为灵活,能够依据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的不同需求与实际情况进行多样化的设定与安排。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进过程中,需要合同双方都积极践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如此才能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然而,由于可能存在技术难题、施工方作业进度滞后,或者企业未能及时提供必要协助、作出关键决策等情况,致使项目无法按期交付,进而使节能效果大打折扣,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此外,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或收益也会使双方利益受损。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信用状况展开充分的尽调与评估,最大程度地规避信用风险。在设计合同条款时,需针对每一个可能影响项目进程的事件以及费用支付节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违约责任,以此全力保障项目利益。由于项目本身常常涉及新型节能技术及设备的应用,以及设计方案的创新等内容,在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其节能技术专利或商业秘密。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企业要在约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技术,并且要防止其被不当使用、存储、窃取或公开,为此应当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并加强企业人员管理。相应地,企业在相关项目中若产生涉及知识产权的方案,也应当注重对其进行保护,合理设定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漏洞使合同相对方获益,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配节能收益时,最为关键的指标便是节能目标是否达成。因此,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衡量指标、节能量计算方式以及相关基础数据的约定都极为关键。例如,评估标准模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双方从各自有利的角度去解读效益,或者有意无意地造成基础数据失真,进而引发节能效果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合同纠纷。所以,合同双方应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评估标准(可适当参照行业领域相关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计算方式以及相关指标,必要时还可引入具备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指标和数值进行独立、公正的认证。
结语2023年由最高院发布的司法意见中明确地指出,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用能单位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依法认定构成违约;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质人,以节能服务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出质并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人主张就质押节能服务项目收益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这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司法审判有了可靠的 “法” 的依据。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切实落地应用,此次正式颁布的《能源法》恰好在消费侧给予了较为清晰明确的指引方向。例如上述所提及的绿证制度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的推广实施便是很好的例证。这对于地方政府在能源管理规划与政策制定方面,对于用电企业在节能减排实践与成本效益优化方面,以及对于其他各类用户在能源合理消费与可持续发展参与方面,均具备非常切实可行的借鉴意义。无论是着手开展具体的绿色减排工作,还是进行长远的经营战略规划,都能够从中获得积极有效的助力。国家确立了在2025年使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11亿吨标煤以上,并于2030年攀升至15亿吨标煤以上的目标,此目标的设定充分展现出国家在推动用能结构变革进程中的决心。要达成这一目标,离不开整个能源环节全方位的相互配合与协同联动。在这其中,消费侧作为电量消纳极为关键的一环,其 “用电均衡,绿色搭配” 会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到拉动作用。
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_国家能源局2.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598号)3.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_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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