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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重磅】深度解读中基协关于违规私募的专项核查报告(上)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3 22:41

正文

来源:律企通

作者:陆雅律师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微信号echoluya

           沙剑律师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微信号pocky_sha

 

2017年1月2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协会动态,依法注销了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汇)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公示了对上述两家机构的专项核查报告。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天和融汇进行专项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天和融旺进行专项核查。


以协会对于天和融汇的核查为例,核查律师对于分支机构、关联方的信息进行了深度挖掘,不仅进行了实地访查、查阅了租赁合同,还与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及物业进行了访谈,对实际控制人、高管的学历、履历更是逐项核查,拨打了工作经历证明人的电话,甚至实地走访大学的档案借阅室以核实学历信息的真实性。不仅如此,天和融汇的官方网站、审计报告、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均为本次核查的重点材料。

 

专项核查报告从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机构的业务开展不合规情况以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等三方面进行了核查。本文对天和融汇的专项核查报告进行了深度的解读,敦促私募律师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执业标准向专项核查报告看齐。

 

一、天和融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填报“分支机构”项中填报其分支机构信息。


本项核查,核查律师登录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企查查”手机APP、“天眼查”对天和融汇的分支机构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截至2016年5月4日,天和融汇有15家分公司。核查报告还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分公司进行了标注。

 

(2)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填报“机构关联方”项中填报其关联机构信息。


本项核查,核查律师登录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手机APP、“天眼查”对天和融汇的关联机构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截至2016年5月4日,天和融汇有16家子公司及6家关联方。

 

(3)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其全部股东。


本项核查,核查律师登录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天和融汇的历次股东变动情况进行了查询。

 

(4)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邹飞儒的学历信息与实际不符。


实际控制人邹飞儒未能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核查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实地走访了机构在系统填报的山东大学,对邹飞儒学历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

 

(5)在协会登记的信息中将泰通兴业列为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本项核查,核查律师登录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得知泰通兴业已不再持有天和融汇的股权。

 

(6)在协会登记的高管人员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披露的高管人员简历或其证明信息存在不实之处。


本项核查,核查律师拨打了天和融汇登记的高管人员、工作经历证明人及曾经系天和融汇的相关员工的电话进行沟通,并登录了天和融汇的网站进行了信息核查。核查律师还对高管曾任职单位的法律主体进行了查询。

 

(7)未如实披露近三年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情况。


本项核查,核查律师登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天和融汇曾涉及一起诉讼案件。

 

二、天和融汇的业务开展不合规情况


(1)未履行对投资者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程序。


核查律师对相关投资者进行了当面或电话访谈,参与访谈的投资者均表示,天和融汇在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时,并未对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且未被要求填写过调查问卷。

 

(2)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销售基金产品。


根据相关投资者提供的认购合同、缴款凭证及核查律师对投资者的访谈,天和融汇存在相关投资者对相关投资产品投资数额低于100万的情况。

 

(3)销售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根据相关投资者提供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部分缴款凭证等资料以及核查律师对相关投资者的访谈,天和融汇还募集了6款基金产品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4)承诺保本保息。


接受访谈的投资者均表示,天和融汇及其工作人员在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时,均称该基金产品没有风险,保本保息。

 

三、天和融汇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主营业务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天和融汇发行基金产品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核查律师通过核查审计报告,得知天和融汇与公司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

 

(3)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2016年5月4日,天和融汇存在15家分公司、16家子公司及6家其他关联方。核查律师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信息,对15家分公司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分公司的租赁合同,同时对分公司进行了实地察看,对分公司营业场所相关方及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关联方的内容不完整。

 

(4)实有资本金


核查律师根据审计报告及天和融汇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相关信息认为,天和融汇的全部股东出资的人民币10000万元中,实质上已有99591042.15元被邹飞儒等9名股东借出。法律意见书披露的资本金持续充足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5)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天和融汇发行了6款基金产品均未备案,且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未严格执行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评估及风险揭示程序。法律意见书表述天和融汇在开展业务时能执行其所制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事实不符。

 

(6)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如前文所述,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与事实不符。

 

(7)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以上,法律意见书关于天和融汇提交给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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