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连女孩被杀一案几度登上热搜,体现了全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忧虑心态和沉重思考。青少年的保护和犯罪总是相互关联的,这一点在校园暴力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成年人社会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也必须延伸至少年人社会。为此,我们不仅需要法律手段积极介入,也需要社会的及时参与。
原文 :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作者 |
中国政法大学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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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但由于未到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不能给予刑事处罚;即使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也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随着传播方式越来越便捷,未成年犯罪,特别是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也越来越迫切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应对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案是:通过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譬如说,如果12岁或13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据了一个较大的比例,那就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岁或13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然而,相反的意见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太低,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过错,即使是严重的过错,也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未成年人毕竟还是小孩子。
的确,把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进监狱,从情理上看,毕竟还是有一些不妥之处。
但是,问题的另一面随即突显出来:受害人怎么办?
在暴力侵犯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人基本上也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该不该保护?如果不以刑罚的方式惩罚加害人,也许就不足以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冲动。对施暴者仅仅止步于批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抹去了施暴者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时还会间接导致这样的结果:对受害的未成年人未能给予足够的、充分的保护。
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如果刑法惩罚了加害人,则有助于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但没有在刑法层面上宽容加害的未成年人。反之,如果刑法不惩罚加害人,可能就没有在刑法上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只是在刑法上宽容了加害的未成年人。
前者的负面效应主要是“没有宽容”,后者的负面效应主要是“没有保护”,哪种选择的负面效应更大?
“没有保护”恐怕更大,因为这是失职,相比之下,“没有宽容”主要是“不够仁厚”。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还是应当惩罚加害人。
从公平正义的要求来看,公平正义既是成年人社会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其实还可以延伸至少年人社会,甚至必须延伸至少年人社会。
少年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也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少年人犯罪不能得到适当的惩罚,受害方就有可能在法律之外寻求“私力救济”。然而,绕过法律的“私力救济”并不符合国家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我们再从加害方的角度来看,加害方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我们的制度在奖励做出积极行为的未成年人。
一个理性的社会在奖励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应当有相应的惩罚制度。
如果不给予惩罚,则是在变相地助长甚至是默许这样的犯罪行为。
如果以上分析可以成立,那么刑法就应当积极介入少年人社会。
少年人社会不必作为刑法所不及之地,在少年人社会的治理中,刑法不能缺席。这一点可以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但是,我觉得倒不必那么急。因为刑法毕竟是最后的威慑手段,可以有,可以用,但要留到最后才用,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用。
我的具体建议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可以尝试着先行修改行政责任年龄,把行政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左右。
可以让14岁以下的少年,在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承担像行政拘留这样的行政处罚。这既是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实也是一种严厉的教育。同时,也是在以法律的方式,为14岁以下的少年划出一条坚硬的行为边界,以法律的方式帮助他们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依然不能遏制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问题,如果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还需要给予更有效的保护,那么就可以考虑迈出第二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从刑法的层面上处罚少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14岁以下的少年。
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对14以下的少年犯罪的刑事处罚,必须给予严格的限制,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或救济措施。
当然,针对14岁以下的少年,无论是行政处罚的设定还是刑事处罚的设定,都需要进行前期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