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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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削减问题的回复

VOCs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1-24 18:23

正文

问题:尊敬的省厅领导:某公司拟在空气质量未达标区新建一个行业类别为“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的建设项目,并相关法规要求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预计年排放VOCs8吨,该项目由当地生态环境局下属分局审批。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编制思路、管理要求等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目前《通知》适用部省两级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6个行业建设项目。此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这些行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时,也可以参照执行。”,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治理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3〕63号)》要求。请问,该项目不属于环办环评〔2020〕36号文规定的6个行业、不属于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报告书,该项目需要实行VOCs两倍替代吗?谢谢!
回复:您好,《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提出6大行业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主要基于服务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目标的考量,列明的重点行业外可以参照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也明确了污染物总量替代的环境管理要求,地方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在各地的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中也对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提出了具体要求,如:《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攻坚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23〕3号)提出“严格审批涉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落实污染物倍量削减要求”。6大行业外是否执行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应参考地方环境质量、达标规划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可根据环评审批权限详询相关审批部门。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来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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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素材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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