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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亮剑”释法,港独下场是什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08 00:00

正文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法律读库出品的法治新闻嘚吧嘚,我是主持人阿泰。


今天,我们来说说发生在北京,但却牵动着几千万香港市民心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释法呢?让我们把时钟拨回到2016年10月12日,这一天,在香港立法会新一届议员的宣誓入职仪式上,两名来自香港“青年新政”组织的议员上演了一场震惊全国的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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