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吕某入职广州某药房,任职药师负责人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3月31日,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且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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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违反诚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明、假发票、假单或信息,涂改账单;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公司发现,
吕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年休假作为年会抽奖奖励,且已有人用奖励休假3天、7天
,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此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人情,属以权谋私。吕某在职期间还存在通过
团队2位成员虚报业绩款、向团队员工收取200元/月的活动经费
的违纪行为。
2023年9月20日,药房认为吕某
“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欺诈,利用职权间接获利”、“费用报销不真实,违规支取、虚报费用、套取公司现金”,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便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吕某表示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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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激励员工,她将年休假作为年会奖励,在法定时间内给予销售人员灵活休假。
由于她的工作岗位无人事考勤管理审批权限,使用年休假作为年会抽奖奖励默认为通过药房审批且同意。需要强调的是,
药房在年休假规定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规定年休假仅仅是劳动者在司的工作年限。
即使相关员工进行休假,吕某也并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未实现以权谋私或利用职权间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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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每月的销售数据也是按照药房要求上报的,并由
药房进行核实发放的,且发放后没有任何异议。
和团队成员间的聊天记录也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她虚报奖金。
2023年9月26日,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药房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8万余元。
2023年12月18日,仲裁委裁决:
药房应一次性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万余元。
药房不服,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