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周律微金融
周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以律师的视角看金融,为大家梳理一点有用的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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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企业土地融资政策梳理——关于土地储备、资产注入和政策的演进

周律微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11-30 09:09

正文

文章来源:中债资信

文章作者:中债资信地方政府及城投行业研究团队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匹配,为满足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建设需求,城投企业应运而生。城投企业作为地方投融资建设的重要主体,地方政府会采用资金或资产注入等支持方式,但受制于财力有限,资产注入的方式被更广泛的使用。因为土地是地方政府最为便捷可用的优质资产,所以在城投企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常常向城投企业注入土地资产,甚至部分城投企业实际承担了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


自2010年起,监管部门集中出台多项政策法规,厘清城投企业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关系,禁止城投企业从事土地储备工作,不断规范城投企业获取土地的方式。在各项政策法规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向城投企业随意注入土地的行为被严格限制,但中债资信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地区存在变相向城投企业注入土地资产的“乱象”。因此,本篇研究的目的在于梳理土地注入和融资的相关政策,得到最新的政策要求和规范的土地注入方式。


通过对土地储备和政府注资的政策梳理,中债资信总结出土地融资政策演进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土地储备制度的确立(1996~2007年) ,允许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部分城投企业实际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城投企业以土地融资的大门逐步开启; 二是规范土地融资的行为(2010~2013年) ,厘清城投企业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关系,同时规范地方政府向城投企业注入资产的方式; 三是政策升级(2014年至今) ,重申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城投企业,明令禁止城投企业从事土地储备工作,并开“正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一阶段( 1996~2007 年):制度初立——土地储备制度确立,开启地方土地融资的大门

1996年,在土地市场存在多头供地、总量失衡、方式不规范等背景下,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开展城市土地储备的探索和实践,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作为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应运而生。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提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并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将城市的经营性用地纳入市场轨道。 同年6月,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也提出城市政府要对存量土地试行储备收购的要求。


2007年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提出,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007年1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下简称“《办法》”) 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全国性法规,其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初步确立。 《办法》一是明确土地储备的含义,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二是明确储备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三是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小结

1996 年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成立至 2007 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我国历时 11 年初步确立了土地储备制度。明确土地储备的定义为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存和土地供应的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城市经营性用地纳入市场轨道,增强政府在调控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中的主导地位,杜绝多头供地局面的出现。可以说,土地储备制度的确立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此阶段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范围和要求,地方政府可以向城投企业注入各类土地资产,部分城投企业实际承担土地储备职能,且因“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使得城投企业以土地资产融资的大门逐步打开。



第二阶段(2010~2013年):多管齐下——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加强政府资产注入和土地融资的管理

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规定“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 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同年7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进一步明确,19号文中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2011年10月,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名录》明确能够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指出“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规范地方政府随意划拨土地的行为。


2012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及其业务和资金的管理,一是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将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 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二是加强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管理;三是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指出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前期相关政策出台后,城投企业仍存在资产“注水”和过度“包装”等情况,针对这一问题,2012年12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重申“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此外,《通知》规范了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方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2013年4月,银监会发布《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 严格控制平台贷款投向,与土地融资相关的贷款投向为“符合《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 就此进一步加强了土地融资行为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小结

2009年以来,城投企业更多的承担了地方政府以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的方式来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职责,其融资需求空前高涨。土地融资作为城投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城投企业获得了地方政府大量的土地注入(其中包括熟地、生地和公益性土地等),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再以土地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借款;二是部分地区的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融资并将资金转移至城投,将用于储备项目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如基建、保障房建设等;三是城投企业承担土地储备职能,直接作为土地储备主体,以政府注入的储备土地抵押贷款。总之,城投企业和土地储备机构职能上有所重叠、分工不明确,城投企业以土地进行大量融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快速攀升。


为遏制地方债务规模快速膨胀,自2010年起国家密集发布各项全国性政策文件,一方面禁止将公益性资产(包括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市政道路、水利设施等)和储备土地资产注入城投企业,规范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城投企业的方式;另一方面规范土地融资行为,如建立土地储备名录、加强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管理、严格控制平台贷款的流向,通过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的管理,逐步厘清城投企业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关系。

第三阶段( 2014 年至今):政策升级——疏堵结合,不断规范地方政府土地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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