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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除了重点打击了2例特许经营新机制的TOT环节违规案例外,本次通报的另一个突出亮点是,
首次判定“以租代建”型ABO,属于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通报首次给出了一个典型的“以租代建”被判定为新增隐性债务的案例:
三、湖南省属公办职业学校以租代建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2018年11月,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自行确定与岳阳湘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建设新校区,通过每年支付租金1233万元和以三产委托经营(包含新、老校区)的方式进行回购,期限30年,总金额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
http://jdjc.mof.gov.cn/jianchagonggao/202409/t20240919_3944019.htm
有些读者对这个典型案例是不是就确定了“以租代建”新增隐性债务这一点有疑虑。
这里统一回答一下:非常肯定,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租金的“以租代建”,签署超出三年合同的,确定属于新增隐性债务,一点疑问都没有。
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房屋也有合同期不超过三年的规定。
案例中提及的“自行确定”、“回购”、“委托经营”等用词,跟是不是违规举债,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
法规允许政府向项目投资人支付购买服务费用,使建设固定资产建构筑物并提供服务的投资人获得一定的回报,
但是,这种购买服务的合同期限不能超出3年。
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成为基建融资模式的。
购买服务的合同期限长短,是管理库PPP方式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最本质区别。
5. 库外PPP最常见的违规类型
与此相应的,管理库外PPP项目的最常见违规情况,是超出规定的3年期限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在115号函新机制系列文件发布之前,没有进入PPP管理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几乎全部都属于超出3年购买服务的违规造型。
近十年来,市面上泛滥出很多超出3年的实质上“以租代建”方式,通过地方政府承担长期限购买服务的形式,覆盖投资回报,实现违规举债意图。
在这一模式中,以授权(A)、委托等多种变相方式,暂时将固定资产建(B)构筑物所有权转移至投资人名下运营(O),来人造运营假象,企图逃避违规举债认定。对此,投资人往往将其称为ABO模式。
此类ABO模式的违规特点在于,超3年的方式购买服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具体禁令参见2020年财政部102号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ABO模式是否实质性违规,跟是否约定“回购”无关,如上案例,即使不约定“回购”,超出3年的能够覆盖建设投资的模式,也一样是违规举债。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下属国企承担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也不是很重要。
ABO模式的实质性违规,并不是由财政支出责任造成的,这是初学者最经常犯的错误。不要谈“财政支出责任”色变,财政支出责任,并不是造成新增隐性债务的原因,购买服务中超出3年的财政支出责任才是新增隐债。
总结一下,虽然以上案例中并未提到涉及ABO的只言片语,但其实质仍然是个ABO。2016年以来的轨道交通ABO、污垃处理ABO中所体现的“以租代建”违规精髓,与其如出一辙。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通报是主管部门第一次正式宣布“以租代建”类型ABO属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有读者在后台咨询问,你说,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ABO模式,财政部既然已经官宣“以租代建”模式违规了,为什么在部网站里还能看到鼓励“以租代建”的信息呢?
区别就是建构筑物挪不走,如果唯一的承租人不租了,投资人就会遭受巨大损失;但是设备能挪走,挪得走的设备(不包括附着在建构筑物上不便移动的,比如中央空调),只能适用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这也是绝大多数环卫项目适用特许经营模式“一眼假”的原因。
47, 14, 35, 115号文PPP新机制下,债务高风险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平台公司举债融资受到严控,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模式不能够再为地方政府基建实现融资,只有按照2023年7月城中村改造会议的方针,由社会资本投资城中村改造的片区开发模式,才能应对局面,筹集资金和化解债务。
近期,七公片区开发公众号在千聊账号上已推出片区开发线上课(2022版)的基础上,
按照PPP后时代新机制的政策要求,因应
47, 14, 35等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
,补充和更新了3小时新内容,率先合并推出了7.5小时的2024年升级版线上课:
《
PPP之后时代·新机制下的基建融资城中村改造和片区开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