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进一步规范公务员选拔制度,除了杜绝选人用人过程中腐败问题,尤其还是要注意不同信息的衔接
浙江余姚官员杨某22年前因受贿获刑,“复出”后任副局长并再次受贿。近日,一则判决书揭露了这出二次受贿的闹剧。
判决书显示,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而后,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再次受贿。杨某于2016年10月被刑事拘留。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为何曾因职务犯罪入狱七年的杨某,能够再次进入公务系统,且有机会再次贪腐?
意见领袖观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官员因受贿入狱,出狱后再次进入公务系统受贿,屡教屡犯,前腐后继,既与人性有关,也体现出制度上的漏洞,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而且,更应该反思的是,为何有过受贿犯罪前科的杨某能够再次畅通无阻地进入公务系统。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官员因受贿入狱,出狱后再次进入公务系统受贿,屡教屡犯,前腐后继,既与人性有关,也体现出制度上的漏洞,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视觉中国
庄德水介绍,公务员招录有较为严格的政审等诸多环节,如果不能把好关,就会使部分人有机会浑水摸鱼,或者在选任和用人过程中,当事人有意掩盖一些信息,甚至,也不排除某些机关的“帮忙”。所以,这很大程度就要取决于公务员选拔时能否做好审查录用。
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10月18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杨某(聘用人员)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据查证,杨某属聘用人员。
据2011年人社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而后各地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具体办法也基本沿用这种表述。
庄德水说,该案实际提出警示,应该进一步规范公务员选拔制度,除了杜绝选人用人过程中腐败问题,尤其还是要注意不同信息的衔接,比如,犯罪信息与公务员信息的不对称,因为不同机关之间的信息往往脱钩,以后应该注重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打破信息孤岛,使其没有可乘之机。
庄德水也提醒,实践中,也有人可能会篡改自己信息,或者走一些关系,在个人信息上做手脚。“十八大以来,对所有干部的信息系统,包括学历、组织履历等,组织部门进行了严格审查,已经查处一批有学历学位或者履历造假的情况,纠正了一批,原来的造假情况应该有所改善。”
比如,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其中河北处理了11名身份造假的干部。有的人将档案中的副科直接“变”正处,有的人年龄改小10岁。有的基层干部直言,只要将公安户籍和人事档案部门疏通好,涂改年龄等信息并非难事。
庄德水认为,选人用人审查个人履历必须严格,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任用等现象。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村级“两委”干部的选拔。由于基层治理孱弱,甚至有缓刑期间的干部参加村主任选举。“两委”候选人的资格也亟待细化。全国两会就有代表委员建议,候选人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需要具备哪些具体资格,一般由各地加以细化,对于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是否具备资格,各地规定并不相同。
比如,湖南2017年村“两委”选举中就明确了“不能确定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的9种情形”,第一条就是“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者违反党纪被立案审查的。”有的地方则规定判过刑三年内的不具备资格。
庄德水说,无论各地具体措施如何,最关键的是提前做好充分工作,详细把握具体候选人的信息,避免把有案底的人选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