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通知》强调对于有助于推进首都乡村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各类项目要应保尽保,要适应当前乡村地区减量提质、绿色发展的新要求,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分区规划确定的刚性底线约束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的效率,结合各区乡村地区现有规划工作基础,分情形、分类别明确各类项目的审批依据和实施路径。
一是
《通知》明确对于已经编制规划的地区,应依据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可依据的规划包括已批准和通过市级联审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集建区控规,以及已经套合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通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关于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复前过渡期管理的做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开展政策创新。按照“急用先审、保障发展”的原则,明确已通过市级联审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集建区控规,在数据库复核通过并封库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进一步为各区项目审批提供支撑。未经套合且未经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对于暂未编制规划的地区,符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9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重点项目,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文件规定的报审程序执行。
二是
《通知》强调村庄建设边界对于支撑乡村地区规划建设活动管控的重要作用,按照村庄建设边界内外分别明确审批依据和实施路径。村庄建设边界内的空间范围是实施村庄开发建设的主要区域,原则上应引导建设活动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
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要合理统筹布局和时序,有序推动规划实施。
农民住房类项目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执行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和建房设计管控要求,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新建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
,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乡村公共公益项目建设管理简化优化用地及工程规划审批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2〕331号),对于村委会、幼儿园等10类公共公益类项目,各区可按照文件规定简化优化用地及工程审批流程,补齐乡村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民生需求。
乡村产业以及其他确需建设的项目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优化乡村建设许可管理”“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等要求,各区可探索优化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机制,适当简化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支持乡村地区产业发展。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选址,逐步探索完善实施政策路径。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农业高科技、种业高科技、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168号)执行。其他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景区配套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1号文件要求,坚持村地区管,鼓励市区联动,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留白”机动指标,逐步探索打通项目实施路径,规范审批流程。
三是
《通知》强调各类项目批准后,要及时将规划成果和审批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新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