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急症患者的靶器官损害呈急性进行性,病情变化快,此类临床危急症患者应加强监护治疗并持续观察病情变化。去除或纠正引起血压升高的诱因及病因;酌情使用有效的镇静药以消除患者恐惧心理。
升高的血压是导致靶器官损害的直接原因并可能促进靶器官功能的进一步损害,因此早期快速、安全地控制降压对高血压急症患者意义重大。需要注意的是,血压下降过快以及降幅过大可能导致器官灌注不足并导致进一步的器官功能损害,因此降压治疗的幅度和速度应根据患者临床特征及高血压急症的类型个体化制定,以保证充足的器官灌注为底限。
根据受累的靶器官功能及肝肾功能状态进行药物选择。需要考虑药物对心排血量、靶器官灌注等血流动力学的影响,以及对肝肾功能的影响和不良反应等。理想的药物应能预期降压的强度和速度,保护靶器官功能,并且方便进行调节。
表 高血压急症常用注射用降压药
经过初始静脉用药血压趋于平稳,受累的靶器官功能得到改善,可以开始口服药物,静脉用药逐渐减量至停用。
降压时需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年龄、病程、血压升高的程度及速度、靶器官损害和合并的临床状况,因人而异地制定个体化方案。在不影响组织脏器灌注基础上的控制性降压,渐进地将血压调控至适宜水平。血压升高速度越快,降压速度需相对迅速;血压升高的病程越长,降压的速度需相对缓慢。最大程度地防止或减轻心、脑、肾等靶器官损害。避免不受控制的过快降压以免导致相关并发症。
一般情况下,初始阶段(数分钟到1 h内)血压控制的目标为平均动脉压(平均动脉压=舒张压+1/3脉压)的降低幅度不超过治疗前水平的25%。在随后的2~6 h内将血压降至较安全水平,一般为160/100 mmHg左右。如果可耐受这样的血压水平,临床情况稳定,在其后24~48 h逐步降低血压达到正常水平。
不同靶器官受损的高血压急症降压的幅度及速度不同,降压的目标还要考虑靶器官特殊治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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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合并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左心衰需要尽快将血压降至可以改善心脏供血、降低心肌氧耗量、降低阻力负荷、改善心功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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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合并主动脉夹层,病情进展迅速,死亡率可在数小时内迅速升高,因此通常建议该类患者降压治疗的速度和幅度更大,应该迅速降压至维持组织脏器基本灌注的最低血压水平,初始1 h血压控制目标收缩压为100~120 mmHg。常需要联合使用降压药,并要重视足量β受体阻滞剂的使用。β受体阻滞剂不适用时,可考虑加用非二氢吡啶类CCB控制血压,兼顾控制心率及抑制心肌收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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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合并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后在24 h内血压升高的患者应谨慎处理,先处理紧张焦虑、疼痛、恶心、呕吐及颅内压升高等情况。对于未进行静脉溶栓及血管内治疗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建议收缩压≥200 mmHg和/或舒张压≥110 mmHg开始降压治疗。对于拟进行静脉溶栓及血管内治疗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建议在治疗前控制血压≤180/100 mmHg,选用乌拉地尔、拉贝洛尔、尼卡地平等静脉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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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合并急性出血性脑卒中:应先综合评估患者的血压,分析血压升高的原因,再根据血压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降压治疗。建议急性期将收缩压控制在130~140 mmHg。早期积极降压是安全的,但改善预后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在降压治疗期间应严密观察血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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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儿茶酚胺危象初始1 h血压控制目标收缩压<140 mmHg。
高血压急症的血压控制是在保证重要脏器灌注基础上的迅速降压。降压过程中要严密观察靶器官功能状况,如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变化和胸痛是否加重等。对于已经存在靶器官损害者,过快或过度降压容易导致组织灌注压降低,诱发缺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