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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博:中国法学的三本基本态势 | 王大爷的演讲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31 09:1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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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界】法学家王大爷的思想语录


中国法学:技术、价值与知识

中国法学的三种基本态势

作者:王人博,山东烟台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政法论坛》主编。

来源:《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原文责任编辑:张永和。其他微信号欲转载本文,请直接在留言处留下微信ID即可。

责编:陇西

《现代法学》原编者按

2006年12月21日7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主编王人博在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岭南厅作了题为《中国法学:技术、价值与知识——中国法学的三种基本态势》的学术讲座。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付子堂教授主持、法研所所长赵明教授、行政法学院王学辉教授、张永和教授、2004级法理学研究生褚宸舸作为点评嘉宾出席。王人博教授将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划分为三个知识谱系,即作为技术的法学、作为价值体系的法学和作为知识体系的法学。演讲相当精彩,故在此推荐给大家。整个演讲加上嘉宾点评和回应,共持续了四个半小时,最后整理成文近5万字。限于篇幅考虑,删去了全部嘉宾的点评内容。这或许是遗憾,但我们仍然能够通过以下文字领略讲演之精彩。

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子堂校长,也非常感谢学辉院长、永和兄,以及赵明小弟。(笑声)还有这位我不太熟悉的后生,呵呵。非常感谢子堂的幽默介绍和夸奖。说实话,我能再次来到这个非常熟悉的环境,内心确实是非常地激动。刚才其他的话都是假的,只有一句是真的,我确实刚刚下飞机,饭还没吃就赶过来了(掌声),因为这种心情是溢于言表的。

 

我2002年离开母校北上,2003年回来过一次,在这个地方也做过这样一次活动。距今已经有3年多了,3年在我们人生中并不是一个很长的时间,但是这次回来,我感受最大的就是杨公桥的变化。(笑声)我回来时天还不太黑,可我却找不着路了。我就问子堂校长,我说真怪,在我呆的22年里那地方一点都没变,我才走了3年没回来,杨公桥就变成这样了。(笑声)因此我就把自己定义为“重庆发展改革的阻碍者”。但是说实话,到了咱们的校园,我感到变化不是很大。当然,从一个“西南人”来讲,我还是希望母校能有更大的一个变化,包括那个厕所还应该装个灯(笑声),光是写个“男”字和“女”字还是不行。但同时我想,变化慢一点的话,我可能会感到更亲切,因为我熟悉这样一个环境,会更有亲切感。我的心情有些矛盾,因为一个校园,一个国家或者说一个社会发展太快,我们往往会认不出自己,这也是英国保守主义中我所认为的最重要的一个价值。从这样一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这样挺好。在座的各位,我算了算,实际上有很多都是我教过的本科学生,是吧?你们如果大二时上过我的课,那么现在就是研二或研三了。今天非常高兴能来这里和大家对有些问题进行交流。

 

激动归激动,但来了之后总要讲点什么,这也是颇为踌躇的一件事情。这样短短的一两个小时,满肚子话都想说,但是要找一个主题来讲还确实是挺费脑筋的。本来我想了3个题目,那两个题目都是我自己研究的领域,包括公民社会这样一个机理、机制的问题,再比如说“五四”时期关于民主话语的特点,我想了很多,但是,最终我都放弃了。我想对于不太喜欢或者说因为研究领域的差异而可能耽误大家的时间。所以,我考虑再三,决定讲一个让各位在座的后生都能够对我们当今中国法学的研究有点了解和把握的话题。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话题,是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我本人是教书人,同时在教书的过程中也兼做点研究,换句话说,自己本身也算一个研究者,是一个中国法学从业者。第二个是我本人跟赵明老师、张永和老师的职业差不多,也兼做一个编辑。刚才子堂校长也讲过,我在西政时就做过咱们《现代法学》的编辑。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后来又做了《政法论坛》的编辑。做编辑它有一个便利的条件,每个月每一期要阅读很多的来稿,特别是法学的。从编辑这个角度我们所接触到的稿件,基本上可以对中国法学界目前在思考什么、研究什么做一个基本的判断,这是做编辑的一个特点。所以说,我认为今天有一个正当性、合法性来讲中国法学的知识谱系这个话题。


我今天讲的题目叫“中国法学:技术、价值与知识”,副标题叫“中国法学的三种基本态势”,或者叫做“中国法学的知识谱系”。我把中国法学目前的一个现状分为三种,或者说有三个知识谱系。在座的各位,我的同行,也是朋友希望大家不要对号入座。因为我是针对事,若对人的话,可能有些研究者横跨了这三个形态。

 

 

我认为,中国法学的第一个谱系是把法学理解为一门技术,这可能是当下中国部门法学一个主流的架构。当然可能有很多的部门法学不是这样,但是我说从主流的或者说是从总体上把法学理解为一门技术。我想从以下5个方面跟大家简单的交流一下:

 

首先,知识立场我认为在中国的部门法学,在知识立场上,它把法学首先预设为是一门可以传授的技巧、谋生的手段,这是他们持有的一个知识立场。在这个知识立场下面,有两点可能值得大家注意:第一,法学是技术,而并不主要是一门知识。第二,法学家的一个主要任务是提供“意见”。最典型的一个表达方式就是“什么、什么法律的改革与完善”。大家都知道,对“知识”和“意见”的这样一种形态的划分,我没记错的话,可能是亚里士多德开始的。按照亚里士多德分类的方法讲:哲学家他提供的是知识,而政治家提供的主要是意见。我认为在中国的部门法学这样一个形态上,很多人可能潜意识里面,更多地把它作为一个“意见”来处理的。

 

其次,法学价值的预设我认为,有些中国的部门法学家们有一个法学价值的总体目标的追求。我把它描述为:法律的完善与社会的进步。大家知道,我们的老师教我们的时候提倡“学以致用”。作为法学,你怎么用?用来推动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这个“致用”的目标,正是这些法学家的追求。在这样一个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有两点需要进行解释。第一点,他们所预设的法学的建构性。法学是具有建构性的,既然法学具有建构性,那么它就既可以改变现实,也可以预测未来。换句话说,部门法学家首先把自己预设成一个理性的主体,并相信理性的力量。这与推动法律的完善、社会的进步紧密关联在一起。第二点,法学家的使命。从这样一个谱系上来看,他们这一派法学家,或者这一种知识谱系下的中国法学、法学家们可能承担了三种使命:第一个使命,就是立法者的角色。第二个使命,就是智囊的角色。现在我们很多的部门法学者,他自觉或不自觉在扮演这个角色——智囊。那么“智囊”跟“立法者”有什么样的区别呢?立法者是一个决策者,而智囊呢?是表达意见,让别人采纳你的意见的。据我所知,有很多的学者,他喜欢做这样一种事情。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上书”,特别喜欢写报告。你问他干什么?“哎呀,昨天刚给全国人大写了一个报告,我把我的这个意见提出来了”,就是说,喜欢扮演智囊这样一个角色。第三个使命,他们就是技术专家。我认为在中国的部门法里面,有些法学家更多的是一个技术专家,而主要不是一个文化学者。我认为,“文化学者”跟“专家”是有区别的,用肖厚国老师的话来讲:专家一般不“讲文化”(大笑);而学者他“讲文化”,一般来说他不专。“专家”的特点是他研究的那个领域,他表达非常的流利,非常的精到,但出了“那个圈”,他往往不太感兴趣。“学者”不是这样,学者他未必在某一个方面非常的精,非常的专,但是,他的阅读、他的学术素养,常以“有文化”自居。即是说,你是专家未必是学者,你是个学者未必成得了专家。从这个意义我把在座的几位分分类。(大笑)像付子堂老师、像永和老师,小褚是做什么的,法理学的?(褚回答:法理的)法理肯定做不了专家的,我从来没听说谁是“法理学专家”,法理学充其量他是个学者,文、史、哲都要懂一点嘛。但是,学辉就可以成为一个专家(哈哈),为什么呢?他跟我搞的都一样,都是宪法与行政法。宪法是大的东西,行政法虽然是比宪法小一点,但它是真学问,是吧?部门法学在研究者的层面主要呈现的是“专家”这么一种格局。正像我这样的,穿个西装,打个领带,人家都说,我这样像个卖电脑的(大笑),那就是专家,技术专家嘛!(大笑)

 

第三,研究的方法

中国部门法学我认为总体的方法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说,部门法学家特别留意社会的需求,社会需要什么我给你生产什么,他对这个供求关系把握得比较准。你比如说《行政许可法》颁布了以后,大家就研究“许可制度和规范”,《破产法》出来了,大家就讨论《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一个叫李曙光的学者——是我尊重的同行,我们给他取名叫“李破产”(众大笑),因为他参加《破产法》起草。我说“李破产”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人家企业破产了,你“发”了。(众大笑)当然,这是在开玩笑。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的话,称李先生不应该称“专家”,我喜欢称他为“学者”。讲个插曲:政法大学一份报纸叫《中国政法大学报》。我知道,这份小报有很好的一个历史,曾有几个年轻人做编辑的时候,做了一个“人文札记”的栏目。而参加这个人文札记写作最多的都是现在中国法学界里响当当的人物。比如贺卫方、许章润、刘广安,李曙光、舒国滢、张守东等都是写人文札记的常客。写人文札记都是些什么人呢?是些赚钱没有能力,当官呢想当,又不好意思的人。(众大笑)所以没事干就读点儿闲书,想点儿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把他写出来,叫人文札记。“人文札记”的真正含义就是这个意思。(众大笑)第二个方面,跟前面有联系。即是说,他们对案件意义的捕捉能力比较强。他们特别关注案例,特别影响比较大的案例。比如说东北的那个刘涌案,刑法学界忙活了半天,当然最后那个刘涌还是死了。(众笑)由这样一个案件所带来的意义——法学意义,他们的这种捕捉能力是非常强的。第三个方面,就是法条主义的特征。我在描述这个谱系上的法学,相当于邓正来教授的法条主义概念。他的法条主义这个概念主要也是运用在部门法领域。但是,我跟邓教授不太一样,他把法条主义的特征认知为从法条到法条。我不这样认知的,我认为法学家们之所以那么重视法条,其目的是想把法条运用到实践当中去。他们重视的是法条的社会价值而不是纸面价值,这才是法条主义的一个特征。强调地说,他们注重的是社会实效,并不局限于法条。当他们计较法条的时候,他们不是因为对法条在意,而是对社会的实效太在意。这样描述可能会比较准确一些。

 

第四,策略

我认为法学是讲策略的,就像我们表达一样,表达肯定有表达的策略,那么一个法学,一个流派,或者说一个谱系,它有他们共同的策略。我认为他们的策略有三点:第一个就是承认现实社会的基本价值,换句话说,他们并不是一批渴望冲撞的人。相反,不管是出于真心还是假意,他们对社会的基本价值、现实的基本价值是承认的,是遵守的,或叫尊重的。第二个呢,与这个相联系的策略就是信守官方的权威。因王而圣,这是中国读书人常犯的毛病。因为你是个领导人,所以你的讲话、你的意见可能就更具有权威性,法学家比较信这个东西。当然这个信也可能是假信,但是我用“权威”这个词是对的,就是说他们对官方的权威非常在意。他们不想冒犯什么,因为要“做事”就需要官方这样的权威呵护,来表达他自己的一些看法,一些理念,包括我刚才所说的一些价值目标——怎么推动法律的改革与社会的进步。

 

第五,评价

怎么来看这样一个知识谱系这样一种法学形态?我认为这有两点大家可能要注意到,我认为这样一个中国部门法学的总体特征或者这样一个谱系上的中国法学它有不可替代的社会意义。中国因为得之于这样一些法学家的努力,法律在不断地发展,社会也随之取得进步,至于说进步的步伐快和慢,这些不能由法学家们左右。换句话说,这样一个谱系上的法学家们尽力了,为了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这种作用我认为是不可替代的。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学家们应该有两个脸谱,有个唱红脸的,有个唱白脸的。唱红脸的人通过与官方合作的方式推动中国法律的进步。当然,合作是可以的,但“合作到一块”了就不好,法学家还要保留一点独立性。中国法学,中国法律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绝对是需要这些人的,但同时也需要唱白脸的人,用鲁迅先生的话来说叫“帮闲”,需要他们这种帮闲的人。不能都帮忙吧,有的人是想帮忙也帮不上,那帮点闲可以吧。不管怎么说,法学知识离不开社会,要么你在这使力,要么你在那使力。我认为这在道德上来讲是没有高低之分的,不能说我跟官方合作就感到光彩,有优越感。“白脸”与“红脸”在道德上都是处于同一个水平上的。第一他们都不是坏人吧;第二他们的想法大致一致:都为了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能够善的多一点,恶的少一点,可能方式方法不一样而已。第二,我认为这派法学,或者说在这个谱系下的法学它也存有缺陷。它对中国法学知识的增量做的贡献并不是很突出。在座的各位要讲了,说王老师你为什么讲到中国法学的知识增量呢?讲到这,确实是一个伤心的话题。大家都知道咱们中国是个五千年文明的文化大国;同时又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同时我们的经济发展又达到了大国那样一个经济总量规模的国家。但是看看咱们的法学,有这个大国地位吗?大家可能也关注了,最近中央电视2台在播叫《大国的崛起》这个片子。从这个《大国的崛起》我们可以悟出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正在和平崛起,当然,我们还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大国,因为法学拖后腿了。(众笑声)中国有大国的法学吗?中国在整个世界的法学格局里面有自己的位置吗?没有啊。这个世界的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换句话说,一个美国的法学家,他绝对没有时间来听一个中国的法学家在谈一个什么人类未来的问题。你没那个资格,他也没时间听你啰嗦。(众笑)你充其量和美国一个同行可以说我们中国的法律如何,美国人他把耳朵撑起来了,说:“你再说一遍”。你讨论中国的问题,英美法学家和德语的法学家们可能感兴趣,但是你谈人类的问题他们不感兴趣,他们有这种傲慢的资格。这可能是贺卫方教授经常跑美国哈佛,跑耶鲁所感受到的一种待遇。(众笑)贺教授到了哈佛去,最多谈谈中国司法改革。你说你谈美国的未来,谈人类的未来,你跑这儿来“白活”什么呢?中国的法学落后,落后在哪?主要中国的法学还没有从意识形态那一个圈子里面转出来。因此,这就需要法学家们的努力,在法学的知识增量上能做点事情。一方面来推动法律的完善,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法学它自身有它的知识的增量的,有它的知识积累。

 

 


那么第二个谱系呢?我认为在这个谱系上,中国的法学家们主要把法学理解为一套价值体系,是一套价值。换句话说,他们更关注法学的公共意义。我也从以下5个方面给大家作一个不准确的描述。

 

第一,知识立场

他们把法学预设为理性的,法学是理性的一个预设。他们认为真理是绝对的,不分中西的。换句话说,真理是人类性的,他不是民族性的,没有说中国有中国的真理,美国有美国的真理。既然法学是追求理性的,法学它就是理性之学。比如说人权,既然人权是一个很好的价值,只要是一个文明国家都应该追求人权,中国你只要把自己看成是一个文明国家,你就应该把人权的价值放在一个适当的位置。这个就是真理的绝对性,不分地域、不分民族,真理是没有中西之分的。其次,理性既是前提,也是结论。大家可以去关注一下在这个知识谱系下的法学家们,他们的论证、他们的文章、他们的讲演直接从理性出发,假定一个前提,但最终的结论还是理性的。他们或许受自然法学家的影响比较大,就像卢梭说的:“人生而自由,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那你怎么证明说人生而自由呢?所以,伏尔泰听了以后,他说这个话没有任何意义。这等于说鱼生而会飞翔,但无往不在水中。(众笑)美国的《独立宣言》说:造物主赋予了我们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证明的。造物主赋予了我们平等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不是不言而喻,不需要证明,那是因为它无法证明,(众笑)无需证明的真正含义是它无法证明。在这个谱系上中国的法学有这个特征。这是他们的知识立场。

 

第二,法学的价值

在这个谱系上的法学家们,他对法学的价值主要追求两点,一个是法律的正义和社会的正义,大家特别要关注正义这个词。说实话,在前面那个部门法学家里面,他更关注的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正义问题,是一个社会的进步,一个总体的目标问题和一个法律的完善问题。相反,在这样一个谱系上的法学家们,他们把正义放在首位。用贺卫方老师的话来讲,律师和法官就应该是运输正义的人。我想对正义这样一个价值追求,是这一派法学家的主要特征,或者说是在这一个谱系下的法学的一个主要特征。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呢,有三点值得注意的。第一,他们扮演的是一个现实的批评者的角色,他们选择了这样一个角色跟前面是不一样的。他们是对现实的一个批评者,但未必就是一个持异议的人,政治持异议的人士,不是的。他对现实更多的只是批评,刚才我说了,是唱白脸的人。第二,他们扮演的是正义使者的角色。他们一般都长着一副天使的面孔,所以说他们是正义的使者。他们要把“正义之火”燃放到中国来。这些人在这方面对法学确实是做了很大的努力。第三,他们信守真理是具有普适性的。真理具有普遍性。用这样一句话来表达也可以:“当我们明明知道这是一个好东西的时候,然后又说这样的好东西不适合我们。”这样一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既然是好东西,但好东西又不适合你,是好东西出了问题还是你出了问题?(笑声)这派法学家坚守这样一种信念。用他们的话来讲:“国情”是一个比较低俗的词汇,它真正含义是我们“暂时还不配”的意思。

 

第三,方法

我认为他们有三点是比较突出的:第一,自然法主义的倾向。他们法学的血管里或多或少流淌的是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时代的那些大师们的血液,他们确实都信守价值,看重正义的力量,特别是知识的正义力量。这方面我就不多讲了,因为在座的都是研究生,我不用去解释自然法是什么样的东西,大家都清楚。第二,他们首先预设了现实的非合理性,换句话说,他们的方法是一种病理学的路子,并不是生理学的。这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学问转向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中国很多的人文、社科领域本来以前都是生理学家,他首先并不是假设我们病了,然后去寻找药,看病、把脉、吃药,不是这样的。但是从鸦片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以后,咱们中国学问的路子,特别是人文、社科从生理学转成了病理学。病理学就是首先假定了我们这个社会患病了,所以去找药。我们都是吃这药长大的。把中国看成“东亚病夫”是个典型例证。然后,号脉、开药方。咱们就在这样一个路子下来的学问。譬如那些“进化主义者”,像严复那个谱系上的思想家们,他们认为中国“患病”患得很重,但正是因为患病很重,所以简单的手术是不行的,它必须通过中医式的慢疗,慢慢来。现在我们在座的各位学宪法的、学行政法的、学法理学的学生,我不知道法理学的学生怎么问,我教的学宪法的学生,包括硕士生也这样问:“王老师,其他就不说了,咱也别瞎摆活,你给我讲,到底中国的宪政之路该怎么走?”(全场大笑)我说你把我看成什么人了?我哪知道那个路怎么走?(大笑)再说了,那个路就在你脚下,你怎么走管我什么事。大家想嘛,这种思维方式不正是鸦片战争、甲午战争以后传给我们的病理学的思维方式嘛。首先把现实看成是不合理的,提出:这个现实怎么是这样的呢?我说这种事你发牢骚也没用,现实就是这样的嘛。(大笑)你老是问:“为什么这样?”是没有用的。我认为,中国的法学学问应该使两种路子有个平衡,不能大家都成了病理学家,生理学大家都不学了。现实的非合理性是一种学理上的假定。这和黑格尔是反的,黑格尔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第三,案件意义的审视。他们特别重视案件,像孙志刚案。换句话说,他们这些人都是特别喜欢“以小见大”的人。他们要从一个案件中透视出它的正义、公平、制度。

 

第四,策略

它们的第一个策略就是书写与呼吁并重。他们喜欢做呼吁者,当然,这是很危险的职业。因为做呼吁者你要做好准备,如果在“文革”中,有人可能专门来坏你的嗓子,割你的喉管,像张志新那样;但是你书写呢,你按照规定的要求书写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你不按照这个要求书写可能要带来风险,但他们两个都要干,既要书写,又要呼吁。第二个策略,有条件的不合作,他们跟当局是有条件的不合作。什么叫有条件呢?这批人是懂策略的人。他们冒犯、冲撞,但也知道冲撞的线在哪儿。第三,他们一般选择的是公众代言人的策略,我把他们称之为“大众的情人”。他们常用的写作方式是网络,充分利用网络来表达他们的意见。当然有人要问,这派的法学家们为什么不在平面的、纸质的报章上面表达他们的思想?因为他们受到了这方面的限制。

 

第五个方面,评价

我认为这个知识谱系上的法学家,他们的价值应该这样来看。第一,我认为他们都是有信念的人,他们还信守某种信念。大家注意用这个词,在当下的中国,一个人,一个法学中人还能信守某种信念,“信守”这个词不单是一个耐力的概念,更重要的是一个道德概念。这是不容易的。第二,他们认为法学要追求“善”,这一点我们不应该丢掉。法学不管是为社会服务,为法律服务,还是一门知识,但是它应该是追求“善”的,追求恶的法学不应该称为中国的法学,换句话说法学家你不能助纣为虐。当然,我们这个时代,用哈罗德·布鲁姆的话来讲,是一个“混乱”的时代,所以出现昏聩的文人,庸俗的律师,昧了良心的法学家也不足为怪,但是通过这个知识谱系下的法学家我们知道,法学还是应该追求点“善”,这需要勇气的。第三,我认为这个知识谱系下的法学他们有缺陷。第一个缺陷我认为,中国的语境被忽略,因为他持守了一个理性的立场,一个真理的立场,往往在这个立场上,中国问题,中国语境往往被忽略。有一次开人权研讨会,跟南非的一个人权专家聊起来,我说,你们南非有一个真相调查委员会,还出了一个曼德拉。我们不叫“真相”,我们叫“实事求是”,中国跟南非是不一样的。这个语境是不能被忽略掉的。第二个缺陷,我认为这个知识谱系下的法学对知识的增值贡献不足。因为他太偏重于理性和真理,当然,这只是我自己的一个判断,未必正确。

 

 


第三个知识谱系,是把法学作为知识体系。我同样从下面五个方面给大家做个描述。

 

第一,知识立场

他们的知识立场跟前面那两个谱系上的法学是不一样的,他们首先预设了法学不具有建构性,法学既不可能改变现实,也更不能预测未来,换句话说,它不是理性之学,而是经验之学。

 

第二,法学的价值预设

在这个知识谱系下的法学,首先把法学的价值看成是知识的积累和传承,法学家首先是一个教育者。教育之所以有意义就是知识可以传承,我把我的知识积累传承给我的研究生,传达给他,这种积累呢,不管是方法,还是知识本身。换句话说,不管是给你一种求知的方法,还是给你一种知识,这都无关紧要的,反正它可以传承,否则教育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之所以到今天我们还知道孔子的思想,正是在于教育,因为教育传承了他的思想,所以法学家首先应该是一个教师,首先是一个知识传承的人。这对中国法学体系的形成是有助益的。也许,最终形成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可能要经过三五代人,这一代的法学学人还能在这方面打点基础,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这本身就是很有意义的。在这样一个预设的前提下,有三点是值得大家去关注的:第一,他们首先预设了法学家是一名学者,不是智囊,不是立法者。注重阅读是其特点。只有通过阅读才能够教和育,以教化育,才能使知识有所传承,有所积累。其次,法学家首先要采取的是一种学术的立场,而不是选择哪一种意识形态的立场,或者政治立场。换句话说,法学家应该在某些方面的政治立场是中立的,应该有一个学术立场,因为法学是科学。如果我们把法学看作是社会科学的一种的话,那么这个学术立场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方法

在这样一种谱系上的中国法学,他的方法我认为有三点:第一,他们特别重视阅读性。我知道咱们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确实十分得力于这样几位老师,他们的弟子,在这几位老师的调教下,他们更注重阅读,比如说,从柏拉图开始阅读。包括吉林大学的邓正来教授,在他那里也有他的学习小组,也是提倡阅读。就像胡适之说的,你首先要把自己铸造成器,首先是学术,是知识的传承。学术是一个大学之本,教育之本。

 

第四,策略

他们认为法学家的舞台是书房而不是社会。推动社会的变迁,推动社会的进步那是政治家的事情,法学家作为一个学者,他只能在书房,学问要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是不会出学问的。他们采取的是一种温和的路线,他们既不找麻烦,也不进言,他们为人处事的态度是温和的。

 

第五,意义的评价

首先,这个谱系到目前为止,我认为不是主流,但是有很多人在努力做,像刚才我说的,包括咱们西南政法大学的几位老师,包括吉大的同行等等。第二,我认为他们告诉了我们一点,那就是中国法学回归学术立场的重要性。说实话,现在中国法学太热闹了,应该冷清一点,要回归学术立场,法学要回归学术的基本面。中国法学现在不需要创新,需要的是“撤退”,撤退到学术的高地。在座的各位后生,如果你现在要想向《政法论坛》投稿,首先不需要你的创新,你能回到学术立场就行了,不管你是谈一个部门法的话题,还是谈法理学,谈宪法行政法学的一个话题,你必须回到学术的层面上来谈。法学要回到学术上通用的一个规范,即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提供的那样一个学术规范。在座的各位后生,你们任重道远!我告诉大家一个真实的中国法学状况,到目前为止,咱们中国的学者、中国的法学家,还没有在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纯粹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在法学的“海归”里边,确实个别曾在国外靠介绍中国法吃饭,到了国内靠介绍外国法吃饭的人。(笑声、掌声)说句实话,有些“海归”有的时候未必比土鳖更强。(大笑)当然,这话可能冒犯了:永和兄是从剑桥回来的。(持续的笑声)


我没有厚此薄彼之意,我只是说这三个谱系的法学都有它的价值和意义。当然后面这个谱系的法学也有它的缺憾:譬如,表现出对社会的冷漠和冷冰。当然,这也可能是个误解。一般说来,学者是关心现实的,只是关注的方式、方法不一样。我经常跟我的学生说:“一个学者应该热切地关注现实,但又须与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个谱系给人一个外在的印象,就是比较冷。他们不参与这个讨论,也不参与那个讨论。他在推动中国的法律完善和社会进步方面,贡献不足。也许他们固守这样一个划分:学者只能解释世界,无法改变世界;改变世界的责任是政治家,不是学者。西方的知识分子据鲍曼在他的《从立法者到阐释者》的描述,已经经历了这种角色的转型。

 

以上是我从一个编辑和一个教书人的双重身份,对中国当下的法学的知识形态的一种阅读,阅读是个性化的,这包含了对与错。我认为,中国的法学应该是多元的,它是中国法学繁荣的一个标志。我想对在座的各位后生们说的是:选择一个适合你的,把它做下去!好了,我的讲演就到此为止,谢谢各位。(持续而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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