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王老吉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申请注册“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简称诉争商标),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6年6月6日,广药集团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2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中的“怕上火喝”的含义一般可被理解为“害怕上火,喝”,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质量等方面产生混淆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诉争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情形。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王老吉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
王老吉公司系1991年10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是“加多宝”系列商标在大陆地区的合法权利人之一,并将名下“加多宝”系列商标许可给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使用。
“怕上火喝”四字用在与饮料无关的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项目上,并非对相关服务内容、特点及质量的描述,且诉争商标中包含“加多宝”,直接指明了服务内容的提供者,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显著性较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及质量产生混淆与误认,也就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被告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目前,被告尚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诉争商标:
来源:公众号 知产北京
王老吉“怕上火喝”无显著性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