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对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约8000种报纸进行挑选,收集、整理出上万幅报纸图版,并为每个报纸图版配上文字介绍,由此形成《民国报纸总目》(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徐某与中某书局磋商将涉案作品申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并向中某书局提供相关材料。中某书局获批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款后,通知徐某其将自行完成该项目。此后,中某书局未经徐某许可,在出版的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涉案作品作为核心内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图书(以下简称涉案侵权图书)。徐某主张,涉案作品系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编排、分册,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中某书局未经许可,在涉案侵权图书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内容,侵害了徐某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对报纸图版及其对应著录文字进行汇编,在选择方面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中某书局在明知徐某不同意将涉案作品许可中某书局使用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徐某作品,侵权获利巨大,侵害了徐某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涉案出版基金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费用以及使用权利作品的比例,计算确定徐某实际损失数额为70万元,并综合考虑中某书局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等情形,对徐某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于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厘清了历史文献类汇编作品的权利边界。同时,法院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