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通信电子设备的外壳材质不断变化,某复审案件涉及一种电子设备,对具有磨砂质感的玻璃外壳,采用参数特征“均方根高度”“均方根斜率”和“平均峰部曲率”进行限定。
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概述如下:“1.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后玻璃盖构件……其纹理化区域具有……在0.25微米至1.25微米范围内的均方根高度(Sq)、在0.1至小于1范围内的均方根斜率(Sdq)、平均峰部曲率(Ssc)在0.75微米-1至2微米-1的范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其后外壳壁玻璃层纹理化背景的均方根高度(Sq)数值范围公开了涉案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均方根高度数值范围,未公开与均方根斜率、平均峰部曲率相关的特征。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考量上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参数特征“均方根斜率”“平均峰部曲率”与涉案申请所请求保护的产品纹理化表面结构间的关系?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或给出获得上述参数特征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基于该案的案情,在对申请日前技术发展现状有了全面/清晰认识的基础上,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和能力,充分考察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记载的全部信息,综合考量产品的制备方法、参数特征所产生的效果等可对比的信息,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首先,合议组在现有技术关于纹理化表面相关的技术标准中发现,涉及产品表面纹理的国际标准“ISO25178-2: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纹理:平面—第2部分:术语、定义和表面纹理参数”中明确规定,均方根高度、均方根斜率、峰顶点的算术平均曲率等参数均为表面纹理参数(即三维的表面粗糙度参数),其中均方根高度是定义区域中各点高度的均方根,均方根斜率是通过计算定义区域所有点斜率的均方根得出的参数,峰顶点的算术平均曲率是定义区域内峰的主曲率的算术平均值。由此可见,这些参数均属于反映物体表面粗糙度的物理参数。
其次,合议组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包含参数特征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参数特征不同并不意味着产品的结构必然不同,需要根据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所记载的全部信息,综合考量产品的制备方法、参数特征所产生的效果等可对比的信息。合议组依据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玻璃盖的表面粗糙度取决于原材料材质与加工工艺、制备过程中的具体参数、设备精度等因素。例如,使用相同的化学蚀刻法制备玻璃表面,如果蚀刻剂的浓度、温度、时间等参数一致,且设备的精度和原材料材质也相同,那么制备出的玻璃表面粗糙度会非常接近。同时,借鉴二维的表面粗糙度简化模型可知,表面粗糙度“均方根高度”与“平均峰部曲率”之间存在着相关性。
鉴于该产品的表面粗糙度取决于材质与加工工艺,因而制备过程中所使用的制备方法及其对应的加工数据必不可少。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使用物理气相沉积、化学气相沉积或其他沉积技术之后进行光刻和蚀刻,使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抛光设备的选择性粗糙化或抛光,使用机械加工设备、喷砂设备等进行选择性处理玻璃层表面的特定区域;而涉案申请同样采用现有的研磨、喷砂、光刻、蚀刻、抛光、湿化学方法、气相沉积方法等加工工艺制造电子设备的玻璃盖构件,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他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定加工工艺、制备过程中获取特定表面粗糙度参数特征采用的具体参数、设备精度等因素,可见,其制造玻璃盖构件的加工工艺与对比文件1同属于常规的玻璃表面加工工艺。在此基础上,尽管涉案申请进一步采用不同的参数特征“均方根斜率”和“平均峰部曲率”限定其表面粗糙度,但上述参数特征仅从不同的角度描述同一玻璃表面的表面粗糙度特征,在产品的材质与加工工艺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产品的表面粗糙度是由其加工工艺对应的加工数据客观决定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在均方根高度数值范围一定的情况下制备具有特定的例如在0.1至小于1范围内的均方根斜率、平均峰部曲率(Ssc)在0.75微米-1至2微米-1范围内的玻璃盖构件纹理化表面的加工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其技术方案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中产品在表面粗糙度上区分开;上述申请文件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足以证明上述均方根斜率、平均峰部曲率取值范围内的产品能够实现可清洁性与提供特定的“感觉”的平衡,更没有提供对比数据对被测表面与“所需微观特征”的一致性进行任何的评估。此外,申请人在后续的意见陈述中也未能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中产品在纹理化表面粗糙度上有所不同。
据此,合议组认为,依据在案证据,在综合考量产品的制备方法、参数特征所产生的效果等可对比的信息之后,仍然无法将涉案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在其表面粗糙度特征上区分开,推定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在表面粗糙度特征上相同。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在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中,需要准确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深入了解和钻研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产品的结构/组成、参数特征的类型及其与结构/组成的关系、制备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客观公正地评价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同时,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如确需使用参数特征来表征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现有技术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并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说明所使用的参数与产品的特定结构/组成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结构/组成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