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南发布《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明确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
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总体下降到30%左右”让多省份医疗卫生机构无法应对,对患者就医产生很大影响。
此次海南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把握特殊药品临床适用范围,进一步维护患者权益。发布通知,
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
,合理控制,同时各级公立医院的
特殊门诊用药也不列入药占比统计
。
原文如下:
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海南医学院附属第一、二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促进高值药品公平可及,2016年以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谈判,两部门共计公布39种谈判药品,目前我省已将39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总体下降到30%左右”的要求,切实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医药费用的动力,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把握特殊药品临床适用范围,进一步维护患者权益。要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同时各级公立医院的特殊门诊用药也不列入药占比统计。
二、各市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附件:
1.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6种谈判药品[目录详见《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3种谈判药品[目录详见《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 〕19号)]
政策频出,国家谈判药不列入药占比
2018年3月6日,天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监测药占比,单独安排资金保障,不占用医院预算额度,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专项管理,严格规范药品使用,保障合理用药需求。
2017年11月15日,安徽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2017年9月25日,甘肃发布《关于执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谈判结果的通知》,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
2017年,广东发布《《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控费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7〕552号)》,药占比=医院药品收入(不含中药饮片收入、国家谈判药品 收入)/医疗总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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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安徽、天津、甘肃、广东、广东佛山、吉林、重庆、江苏、辽宁、内蒙古、宁夏、上海、海南、河北唐山、黑龙江、湖南、江西、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浙江等二十多个省/市出台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核算、不纳入药占比等相关政策。
华招医药网曾对以上省份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过统计,如需查看请点击:
这些省份,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核算,不纳入药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