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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发文两周内互联网医院必须全部注销!

放射沙龙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5-12 18:11

正文



来源:知乎、无界进修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版主微信号: fsslong2


导读:

过去一年里, 移动医疗公司普遍面临着无法盈利甚至无法创造收入,空有用户的状态,在资本压力下,建立线下诊所或者转型互联网医院是两种最简单的商业模式转型,但前者不足以支撑这些公司的估值甚至不足以创造盈利,后者需要直接挑战政策底线和安全风险。没有太多选择的移动医疗公司只能疯狂试探和挑战着互联网医院的政策底线,在几个月的热闹之后,这种互联网商业套路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朋友圈的热度几周前才刚被银川互联网医院所引燃,然而几周以后的现在,国家卫计委法让银川和其他任何城市的政策都失去合法性。


国家卫计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


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本办法颁布后的15日内, 所有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被注销, 按照本办法重新注册,而不是像以前对已经存在的放一马,只管理未来注册的机构。 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变, 再注册会非常困难。


好的一面是,当行业有了标准并明确了底线的时候,通常意味着行政主管单位已经知晓并认可这个业务的存在,在适当管理的前提下,允许这类业务的展开。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 本机构职业注册 的义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 15 日内予以撤销,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附原文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准入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明。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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