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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5〕3号发布

进出口财税通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5-02-12 12:5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延续通知。通知中延长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目录的执行期限,并详细阐述了适用的条件及范围。同时,介绍了鼓励类产业企业的税率减免、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成本扣除等优惠政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将原有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执行期限进行了延续,以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关键观点2: 详细的税收优惠内容

通知中明确了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优惠政策。

关键观点3: 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知规定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如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实质性运营的定义、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条件等。

关键观点4: 其他信息

此外,通知还提及了出口退税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的购买信息和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操作视频课件的会员服务信息。


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3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财政部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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