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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事处罚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1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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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月印发危险驾驶等八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试点半年;学者称此举对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一锤定音,但应防止选择性司法,破坏司法公正

实习记者 郑丹媚 记者 单玉晓

为严惩酒驾,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本只是违法行为的醉酒后驾车升格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考虑情节和后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六年来,该立法举措发挥了威慑力,但关于醉驾应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从立法延伸到司法,争议至今。最高法院上月低调印发的一份文件再次引起讨论。


图:视觉中国


财新记者多方证实,最高法院4月初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法院针对危险驾驶罪等八个常见罪名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意味着,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阐明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立场。


另据《人民法院报》消息,本次八个罪名的量刑规范化试点从5月1日开始,为期半年。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将在辖区内指定一至二个中级法院、二至四个基层法院开展规范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开。


“这个文件意思是说,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如果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是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处理方式更为灵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财新记者表示,最高法院实际上以量刑指导的方式,修改了刑罚处罚,以司法的方式弱化了《刑法》的规定。“一定要慎重。程序上,司法不能僭越法律。在实体上,要有足够的统计数据来说明司法政策改变的必要性。”他说。


进入汽车时代以来,酒后驾车甚至醉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例和数字触目惊心,民众要求醉驾入刑的呼声高涨。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引入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据财新记者了解,立法之初,醉驾入刑是否应以情节恶劣为前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之间分歧较大,有的委员提出“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就入刑”,有的委员则认为,要求情节恶劣会增加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出现司法不统一现象。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不久,最高法院、公安部、最高检察院的相继表态引起了新一轮争议,焦点在于醉驾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即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1年5月10日,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责;此后不久,公安部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一周后,最高检察院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不少刑法学者则认为,根据修法的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


次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饮酒驾驶和醉驾。饮酒驾车是指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至80毫克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车,是指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的驾驶行为。


据公安部2016年5月发布的统计数据,《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丁金坤分析,醉驾入刑后,威慑力极大,酒驾违法的数量大量减少。但同时,司法资源也被巨大消耗,大量案件需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而最后只是判处短短几个月的拘役或者缓刑,似乎效率也不如行政处罚。因此,部分省份高级法院出台自己的醉驾标准,对于情节轻微的予以从宽处罚,减轻司法的工作量。


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认可了对于危险驾驶中的醉驾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刑法》第13条不宜定罪处罚的情况,“对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起到了一锤定音作用”。


他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驾只要被抓到基本都会被定罪判刑,只不过是判不判缓刑的问题。这背后的原因,是新的立法出台后执法、司法雷厉风行,但定罪容易,不定罪的标准不好掌握,出现了定罪与不定罪界限不明的情况,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阮齐林同时担忧,对醉驾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予定罪处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可能会出现选择性司法的问题。“如何来认为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这就需要拿出一个标准来。否则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正的情况,这是人们所担忧的,同时也是考验司法者的智慧的地方。”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