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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泽普县 | “帮”人转转账、取取钱就能获利?这种事做不得!

新疆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17 12: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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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转账、取取钱,便能得到高额“报酬”?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认识电信诈骗的“左膀右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以办理贷款包装银行流水为由,前往上家指定地点与接头人员会面。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李某将本人身份证、两张银行卡、手机、关联密码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给接头人员,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另协助接头人员以其名义又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在接到银行反诈提醒电话后,李某仍坚持转账,并谎称正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当日,李某银行卡累计进账47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资金共计18万余元,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307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系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自愿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手机解锁密码、支付密码等支付结算工具,并提供刷脸验证,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307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要轻易转账或汇款。同时,不要为获取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及信息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帮凶、走向犯罪。



来源: 泽普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卉

编辑:古力帕 杨琦慧
审核:徐智超 张明师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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