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香烟不能超过两条,血液制品不能寄递,企业违规最高可能面临50万元罚款!近日,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19日,国家邮政局召开2017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对日前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共有十七项条款,从适用范围、术语释义、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为《规定》的附录一同对外发布。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新规充分考虑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属性特点,对禁寄物品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具体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同时,《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禁寄物品管理责任,并着重强调了寄递用户交寄义务。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对于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用户违反《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全国首例!男子偷6700万元话费
被判盗窃罪获刑15年
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任庆成为我国第一个因为偷取手机话费而被判盗窃的犯罪人员。法院一审认定,他通过手机软件恶意扣费,盗取手机用户的手机话费,合计金额高达6700多万元人民币。任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及处罚金400万元,同案的其他15人也均获刑。
近几年,手机被偷偷扣费了这种现象让人头疼,各种手机费用偷跑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而这起案件是我国首例以盗窃罪入刑的手机软件恶意扣费案。这标志着,不法分子通过手机软件恶意扣费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件2013年就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历时3年多,终于有了结果。据检方公诉,2010年11月,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成立了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公司(下简称“信联互通公司”),并收购7家SP公司,为该科技公司提供SP扣费通道。
他们找技术人员自行开发了一款扣费软件,可在被植入的手机里通过开机自动启动方式或消费者点击软件链接图标方式,自动与该科技公司的后台服务器发生联网。科技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一方面勾结SP公司租借SP通道,另一方面勾结手机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直接移植恶意扣费软件。当手机用户使用移植了扣费软件的手机时,该科技公司的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就已完全控制目标手机。手机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发出扣费指令,即自动订制收费短信或拨打IVR电话(无线语音增值服务电话)。同时,这款扣费软件还通过在手机界面屏蔽拦截掉电信运营商的扣费提示短信等方法,让用户对扣费情况毫不知情。
据检方数据,差不多600万部手机被偷偷扣了费。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该科技公司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用户的话费共计67269035元。
任庆他们与SP公司、手机生产商、手机方案商共同形成了一条庞大的利益链。参与分赃的公司广泛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
20日上午,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信联互通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一条“SP公司-信联互通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的非法经营链条,共计非法获利6726万余元,信联互通公司与有关SP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他们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用户资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各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扣取用户资费,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后,法院认定16名被告盗窃罪成立。第一被告任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第二被告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350万元。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缓刑不等,处罚金若干元不等。
20日上午宣判时,16名被告的许多家属现场旁听了宣判过程。宣判结束后,任庆等几名被告表示不服判,要与家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为什么是盗窃罪?
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资费,为什么是盗窃罪呢?办案检察官张娜称,因为被告人通过植入恶扣软件,屏蔽资费提示等手段,来非法盗取手机资费,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手段行为,窃取话费系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因此认定的是盗窃罪。“据了解,其他省市有一单同案是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定罪的,如果二审也是以盗窃罪定罪的话,该案可能会作为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