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们都知道美国宪政传统受到自然法传统很深的影响,尤其是像洛克的自然权利话语在很大程度上进入到了美国宪法之中。但是,作为整个自然法传统之核心一脉的托马斯主义传统在何种程度上以及以何种方式影响了美国的宪政,人们却所知甚少。人们甚至可能认为托马斯主义只是中世纪的、代表着“前现代”的一种“神学”自然法。所以在我们的常识之中,我们肯定会疑惑它与代表现代宪法之核心成就之一的美国宪法,如果不是一种“革命”和“被革命”的关系,又会是何种关系?美国著名宪法学者(同时也是一位自然法学者)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在“托马斯主义自然法与美国自然法传统”一文中梳理了美国宪政传统中一个被遗忘的思想渊源。
西方这股延续了上千年之久的自然法传统在何种程度了影响了我们现在所置身的这个现代世界?托马斯·阿奎那作为这整个传统中一位承前启后且拥有奠基性地位的思想家,在国内学界有关自然法的研究中被极度忽视。如果没有阿奎那,我们几乎无法理解维多利亚、苏亚雷斯这批十六世纪的西班牙托马斯主义者,而如果没有苏亚雷斯这批西班牙托马斯主义者,我们几乎无法理解被誉为现代自然法之开创者的格劳修斯(Hugo Grotius),而如果没有格劳修斯,我们很难想象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那一整代人所构成的现代自然权利传统(Pufendorf, Thomasius, Locke)。杨天江博士移译的这部有关阿奎那自然法的论集,是目前国内译介进来的第一部有关阿奎那自然法的研究作品,收入了Robert George, Russell HittingerRalph McInerny等当代著名自然法学家的作品,其中既有对于阿奎那本人思想的阐发,亦包含着他的思想在当代所引发的各式争论的讨论。
本文节选自沃尔夫的“托马斯主义自然法与美国自然法传统”一文,载于《圣托马斯·阿奎那与自然法传统:当代视角》(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