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科技公司系第6506****号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38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包括云计算、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千问”的AI大模型产品,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能够实现多轮对话、文案创作、逻辑推理、多模态理解、多语言支持等多种功能。
2023年4月,该公司在其官网正式发布该AI大模型产品进行公测。同年6月,浙江某科技公司公证取证发现,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武汉某科技公司经办的网站后,检索“**千问”,显示多个不同的“**千问app”下载链接。其中部分链接为合集或其他无关软件,部分链接可下载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千问”相同的AI大模型产品,但不能完整体现该产品的全部功能。
浙江某科技公司诉至武汉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其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链接系由浙江某科技公司提供,或者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可提供邀请码进行免费体验,但因下载后的AI大模型不能完整体现浙江某科技公司大模型功能,降低了用户体验,对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潜在市场造成了损害。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发布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3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