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南京市环保局印发关于修订《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通知,南京即日起调整排污收费政策,提高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和城市施工扬尘排污等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VOCs排污费征收范围,进一步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全文如下: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宁环规〔2017〕1号
关于修订《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63”(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工作方案,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排污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7〕157号),提高了VOCs和城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了VOCs排污费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为顺利实施调整后的排污收费政策,确保“费改税”平稳过渡,现对《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以前的细则废止。
特此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6日
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充分发挥经济手段调节作用,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1号)、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6〕91号)和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7〕1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提高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对排污者排放的所有水、气污染物按以下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实行: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
七十五
征收排污费;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
百分之五十
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
超过
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
超过
规定的年度排放总量指标的、
属于淘汰类
生产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对该污染物分别按基准
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按基准加
两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三种情况的,按
基准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第四条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年度排放总量指标,对该污染物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
一倍征收排污费
的,年度终了后予以核算补征。
第五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对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
一倍
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
一倍
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环保部门按照下列数据效力顺序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
(一)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自动监控数据;
(二)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四)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所得的数据。
若同一时段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监督性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排污者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该污染物排放量以月均浓度计算,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