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
庭审记录方式再改革
录音录像可替代笔录
两年前,广西兴宾法院“字条门”事件曾引起社会关注:在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中,审判员给公诉人递纸条,辩护人当即要求公开纸条内容并保存证据。僵持之下,另一法官手举纸条近五小时,法院最终同意做笔录公开纸条内容并录像,但不许律师拍照记录,经媒体曝光后,涉事法官停职接受批评教育。今后,类似暗箱操作场景可直接由庭审录音录像还原,当事人、律师等可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部分民事案件庭审录音录像将代替庭审笔录。
2017年2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亮点在于:明确自3月1日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当事人、律师等有权复制录音、誊录庭审录音录像;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是这份新规的起草者之一。他介绍,此次修订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时间过程,先后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的范围,与庭审录音录像工作配套的硬件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录制主体、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录制后的存储、管理、查阅、使用、公开以及违反该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胡仕浩称,规定鼓励科技手段在审判工作中深度应用。其模式是:庭审录音录像—语音转换成文字—文本文档。在庭审中使用语音文字转换系统,将庭审录音录像直接转换成文本文档,该文本既具备一般电脑打字记录生成的纸质文本的特征,又比书记员(速录员)记录准确率更高,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签字后,其具备法庭笔录的属性、功能和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记录方式。实践中,书记员通常用电脑或笔记录庭审活动,庭审笔录经诉讼参与人签字确认后成为诉讼证据材料,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参考。但书记员数量及业务素质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庭审笔录漏记、错记时常引起当事人不满。
在司法改革以及法院受案量突破1000万件的背景下,2010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推行庭审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虽然在完善庭审记录方式、规范法官庭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考虑其合法性,彼时司法解释仅将其定位为完善法庭记录方式的辅助性手段和法院审判管理性措施,不能取代法庭笔录。
此次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赋予庭审录音录像法律效力,同样遇到合法性质疑。对此,胡仕浩给出这样的理由:诉讼法关于“笔录”的规定主要在一审普通程序当中,简易程序作为特殊程序,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尝试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与诉讼法规定的精神没有冲突。
【作者:单玉晓;来源:财新网】
政法动态
2月21日9时30分,设在重庆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敲响了自揭牌以来的“第一槌”。当天上午,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育林、黄新运,原审被告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山雪、陈勇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五巡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2
广东肇庆检察机关两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1月13日上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县林业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1月16日,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追缴土地出让金法定职责一案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月22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上两起广东肇庆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日前,海淀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进行了量刑协商,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该案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当场向被告人张某送达了表格式刑事判决书。 海淀法院表示,表格式刑事判决具有如下特点:1.项目具体,以表格形式罗列;2.简案简写,繁简分流;3.制作便捷,当庭送达。
【海淀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