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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差额征税新规来了!注意实务处理变化

税来税往  · 公众号  ·  · 2017-09-10 22:10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58 号)规定,自 2017 7 1 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项政策的调整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关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之后,推送给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那么,对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策规定

实务解析

政策提示


作者:吴周顺 许亚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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