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医保部门发文,优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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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生育津贴申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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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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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生育津贴申领限制
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3/11/art_77276_11172774.html
《通知》中明确: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
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
,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不设待遇等待期。
其中:
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湖北省武汉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该《通知》
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ybj.wuhan.gov.cn/zwgk_52/zcfgyjd/zcfg/202404/t20240401_2382809.shtml
《通知》共有6个部分,包含政策覆盖范围、待遇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内容。
武汉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施分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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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自缴费
次月起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
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
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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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次月起
,
其未就业配偶可按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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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在
待遇期内
,可按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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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医保门诊产前检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定额支付标准,由每个孕周期700元调整为
1000元
,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2.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
产前检查费用
,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
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且不设起付标准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居民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且不设起付标准。
四、提高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流产、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由最高600元/次调整为900元/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完全个人负担调整为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五、延长新生儿出生次年待遇期
新生儿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优化生育待遇申办手续
除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前,应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备案。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
2024年5月1日起优化大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政策原文:
https://ybj.dl.gov.cn/art/2024/3/21/art_2270_2319793.html
一、取消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直接按照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不再个人负担起付标准(门槛费)
。
温馨提示
因现阶段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尚不支持省外异地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时自动免除起付标准,参保人在省外异地住院生育的,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起付标准费用。
二、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模式
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异地未直接结算的生育费用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5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上海
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上海市医保局、财政局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