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热爱学习的圈内人
都置顶了"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一、结构章节变化
51号令 | 90号令 |
第一章总则 | 1-9 | 第一章总则 | 1-8 |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10-15 |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9-14 |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6-22 |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5-20 |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23-33 |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 21-29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34-37 | 第五章监督检查 | 30-38 |
第六章附则 | 38-39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39-44 |
| 第七章附则 | 45-46 |
二、“三同时”程序与内容
9-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doc
9-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doc
1.删除了
(1)安监部门的报告评审、审批、备案、材料审核等行政措施,只需备查;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要求;
(3)第16条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负责;
2. 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合并进行,包括报告编制、评审与验收工作;
3.增加了:
(1)不得通过报告评审(开工、验收)的条款:预评13、设计18、控评27;
(2)控效评价中,增加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22条)和评价报告主要内容(24条),预评、设计只是简化总结;
(3)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25条:验收前20日提交安监部门书面报告);
(4)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负责人组织主持评审(验收)工作,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
一般、较重项目: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严重项目: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9-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doc
(5)工作过程报告—(预评、设计只需备查;控评评价及验收,一般和较重项目备查,严重危害项目需在完成验收后20日内向安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9-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doc
9-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doc
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doc
(6)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评审结果信息
9-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doc
三、关于评审专家:
1. 评审专家:三类人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
(2) 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2.监督检查专家:
安监局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四、监督检查
主要针对报告内容、工作过程报告、验收方案、信息公告等。
突出重点与“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五、疑问
关于一般和较重项目的评审,评审组成员中是否包括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存在歧义。按照90号令的理解,是可以的;但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六、质疑
关于行政审批,尤其的个别地方安监局及人员的“过度干涉”,验收方案、严重项目的评价过程工作报告,都要直接提交书面报告给安监主管部门,便有可能成为个别机构与人员谋利的“尚方宝剑”,评价服务机构的人员都应该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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