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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刚才颁布了最新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1月5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官方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针对主办券商作出三大差异化制度安排一一新增“研究业务、承接持续督导、持续合规”三大加点项,修改了综合点值计值方法,并明确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六大运用安排。新规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被股转系统称为“守门人”的主办券商,其执业质量结果一直以来颇受监管部门关注。2月1日之后,国内88家主办券商将迎来“新一轮洗牌”。
为进一步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全国股转系统最新发布的《评价方法》明确规定,将对主办券商作三大差异化制度安排,全面发挥评价制度的正面引导作用:
第一、未来股转系统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配合股转系统的市场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办股转系统活动、作为专题调研对象等),以及开展机构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将以上年度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凡在每季度评价结果中暴露出某类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股转系统将把他们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强制要求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对于月度评价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股转系统将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视自查情况,进一步对其进行工作谈话,提醒其注意提高执业质量。
这些差异化制度安排,适用年评结果的自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评价结果公布后实施,其他自2018年2月份月度评价起正式实施。同时,根据主办券商年度内执业质量评价点值高低,主办券商将被分为1-4档:
(一)一档为排名前20%的主办券商;
(二)二档为排名前20%-60%的主办券商;
(三)三档为排名前60%-80%的主办券商;
(四)四档为排名80%之后的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对应的是月度公示和年度评价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凡年评时主办券商有以下三种情形时,按以下认定结果和评价点值分档结果孰低的原则确定档位:
(一)评价期末没有已推荐挂牌公司或正在推荐挂牌公司,且评价期内没有对任一家挂牌公司进行做市的,直接认定为三档;
(二)在评价期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认定为四档;
(三)在评价期内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被采取临时接管监管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中发生突发事件,并给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因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这两种情况若在主办券商年评结果公布后一年内出现,主办券商评价档位下调至四档。
“奖惩分明”成为目前针对主办券商监管的主要逻辑。券商中国记者发现,《评价办法》新增了“研究业务、承接持续督导、持续合规”三大加点项,具体如下:
一是加大对于新三板卖方研究业务的激励,新增研究业务加点项:“主办券商卖方研究报告数量位于行业前5%、前5%~10%、前10%~20%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卖方研究报告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表的面向公司内部以外受众的新三板研究报告,具体以主办券商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认定为准。
二是为加大对于承接持续督导券商的激励,新增承接持续督导加点项:“主办券商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前5%~10%、前10%~20%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新承接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减去其解除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为统计节点。
三是为进一步体现对于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主办券商的激励,新增持续合规加点项:“主办券商最近12个月每月均未出现《评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扣点情形的,在年评时加1点”。为保证公平,在评价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不适用该款。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的优劣,将关系到能否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也将被区别对待。
《评级办法》首次明确,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将运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全国股转公司每月对上月评价点值排名后十位的主办券商进行电话问询,必要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现场检查,并视情况将处置结果报告证监会及主办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2、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评价结果可作为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顺序的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类别的主办券商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3、年度评价的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
4、全国股转公司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办券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计入主办券商质量评价档案。
5、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报送证监会作为分类评价扣分项。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为加强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将负面行为不良影响程度与惩戒力度相匹配,新规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对于每条负面行为分为三档,情节由轻到重,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
所谓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而主办券商“在推荐、做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市场份额占比及业务开展质量排名靠前情况”则将被视作“对市场发展的贡献”评价指标。
与此同时,为更好发挥评价机制的引导作用,新规在综合点值计值方法中引进难度系数,充分考虑不同业务量的主办券商执业难度的差异,对于业务量排名后10%、后10%~20%的主办券商业务点值分别给予0.8、0.9的折扣。
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总监付立春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认为,
“新的评价办法是升级版、加强版,指导性强,对主办券商的行为有一个更全方面的评估方法,更为完善清晰。这样的话,主办券商奖惩各自明确、权责清晰,更为规范主办券商的行为,公平、公正地对待市场参与机构是有利的。”
付立春认为,新规之下,主办券商可以努力争取各项业务全方位地发展,力求排名更加靠前,同时注意控制业务风险。对于新三板业务实力居前的券商,则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