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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商麻·风向-27 最高院:管它是真是假, 收益权售后回购,支持

法释  · 公众号  ·  · 2020-04-08 08:21

正文

法释之话商麻·风向-27

最高院:管它是真是假,

收益权售后回购,支持

——2019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之二十五

摘要: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光明日报)


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2019 254 号)第 89 条【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 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收益权,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法民终 215 号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收益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定位,法律性质亦无明确界定,尤其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收益权的表述, 但属已普遍认可收益权作为金融交易标的的行业实践。 在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在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权利属性进行分析。对于物权,权能与权利相分离极为常见,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在其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而债权虽为相对权,但其内部亦存在多项权能可以明确分辨,这就为其权能与权利的分离提供了基础。除了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我国法律对其他财产性权利并未禁止。 收益权虽然依附于基础资产,甚至收益权与基础资产在内涵与价值上高度重叠,但在各方商事主体选择以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的情形下,意味着各方并无转让和受让基础财产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应当尊重各方在协议中达成的合意,认定各方交易标的为收益权,而非基础财产。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原银监会令 2007 年第 2 号)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 买入返售 、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买入返售与售后回购是不回事吗? 财政部、人民银行于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93 )财会字第 11 号,已废止 ] 规定,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2006 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会〔 2006 18 号)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 22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 8 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属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 号)也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可见,买入返售一般属于融资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6 )最高法民终 231 号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则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托业监管规定,在具体的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公司可以采用“买入返售”等信托资金管理模式 信托公司采用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的方式管理信托资金,并发行相应的信托计划,与信托贷款业务存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民终 907 号北京天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域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瑛、黄某海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 根据“买入返售”的应有之义,该信托资金管理业务模式分为买入、返售两个阶段,包含信托公司向合同相对方买入资产、信托公司将该资产返售给该合同相对方的两个转让合同关系。“买入返售”模式的每个阶段,均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主要包括安信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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