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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 虹科经委〔2024〕5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本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对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杠杆作用,根据上海市《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运〔2024〕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通过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鼓励促进本区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部门职责)
区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等工作,会同区统计局制定支持企业名单和奖励方案。区科经委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区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审核确认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长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接收、分配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资金,指导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范围)
对虹口区工业稳增长有贡献的企业。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在全区工业增长前提下,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原则上按企业年度工业产值增量(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占全区产生增量的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增量的比例,分配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第六条(奖励执行)
区科经委会同区统计局,根据市对区转移支付奖励拨款周期(以市财政局拨付时间和要求为准),审核虹口区工业企业阶段性产值增长情况,结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制定奖励方案;区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资金评审,按照审批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到企业。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区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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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申报汇总|2024年上海市及各区级正在申报项目(第30期-7月29日)
2、
项目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3、
项目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已启动~附各区申报指南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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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上海市数据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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