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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研究】关于延迟定价条款相关会计处理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2-2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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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2期(总第6期),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1、案例背景


A公司为化工原料制造企业。
下游化工制品企业B公司为减少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对业绩的影响,向A公司提出参考未来甲矿原料市场报价来确定采购价格的交易方式,即签订存在延迟定价条款的原材料销售合同,采购时先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原材料的暂定采购价,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以未来某个时间段/时间点的原材料市场价格为最终结算定价。
A公司为了促进销售,与B公司达成销售合同条款,约定按3个月后甲矿原料的时点报价为结算价格的销售合同条款。

举例来说:A公司与B公司于2X23930日签订100吨甲矿原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2X231230日甲矿原料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
合同签订时点根据甲矿原料报价确定价格为5万元每吨,合同暂定金额为500万元,2X2312月末结算时甲矿原料的价格变为3万元每吨,实际结算金额为300万元。100吨甲矿原料控制权已于2X2310月转移至B公司。不考虑相关税费。

对于合同暂定价格与最终结算价格之间的差异,A公司认为在甲矿原料价格单边下行的趋势下,采取该种交易方式是为了促进销售而采用的促销手段,并不是以套保为目的,A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在甲矿原料价格稳定甚至出现上行的情况下,该定价模式将不会持续,因此作为可变对价,相应冲减销售收入更能反映交易实质、更为审慎。


2、问题


对于上述暂定价格销售合同,合同暂定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间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3、具体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相关规定,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企业应分析导致应收合同对价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
其中,与交易双方履约情况相关的变动(如基于商品交付数量、质量等进行的价格调整)通常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定价挂钩的商品或原材料价值相关的变动(如定价挂钩不受双方控制的商品或原材料价格指数,因指数变动导致的价款变化)不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虽然此类暂定价合同系A公司与客户在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特殊情况下才订立的,但是导致合同暂定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定价挂钩不受双方控制的商品或原材料价格指数,而与交易双方履约情况无关,不属于可变对价,仍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应将该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并单独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按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日的价格计算确认收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后上述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价格后续变动对企业可收取款项的影响应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