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
法客按:
一个国家和地区司法审判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对法治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往往反映了某个特定时期和环境下的司法状况,也能更深刻的反映一个时代的某些特定的话语特点。
相应地,首席法院院长的话语也一定程度反映其法治理念,也更会影响司法官员对的认知和认可,更能影响法律人群、社会大众和舆论对司法的认同。最后一点,则更关键,没有社会认同的司法,是难以为社会和时代的提供优良的司法产品的。
最近,这个话题关注度
很高,分享一篇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先生于2017年1月9
日在最新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
与各位法律人共享,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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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今日(一月九日)在二○一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尊贵的嘉宾:
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藉此一年一度的典礼,律政司司长、律师会会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和我得以聚首一堂,发表我们对香港的法律事宜的看法。
这也是一个重要及合适的场合,让我对香港社会具重大意义的法律事宜发表意见。身为政府首要法律顾问的律政司司长,以及作为法律守护者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在此场合就此等事宜发言亦十分重要。
个中的意义在于能有助加深社会大众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诚然,在香港的法治及法治的实际彰显方面,亦即是实际执行司法工作时,司法机构担当重要的角色。然而,尽管司法机构担当关键的角色,但司法机构并非唯一与推动法治息息相关的机构。政府以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在维护法治方面亦同样举足轻重。事实上,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和所有机构都应该理解及奉行法治。
法律的目的在于便利社会的运作,若社会复杂如香港者,则更需要法律使其运作健全畅顺。此外,法律亦旨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和睦共处。此乃社会上对法律的概念的固有看法,亦隐含于《基本法》之中。任何关乎香港法律的讨论,皆以《基本法》为起点。
多年来,很多人(包括我本人)一直提倡一个简单的概念,
即法律的真谛在于不单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要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这点或许有助理解「社会」的含意。法庭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关于公法的案件时,亦是以这个概念为处事的基础,因为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各种不同利益互相角力的情况。
这个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即不单尊重个人权利和利益,也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亦蕴藏于《基本法》里:
1.
第四条(《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的其中一条条文)提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肩负的责任乃保障所有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此处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涵盖本港每个人和每个机构。
2.
第三章的标题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此处所指的居民是香港居民。本章共有十九条条文,除却一条条文,其他所有条文皆列述各种权利。不过,有一条条文说明居民应负的义务。第四十二条订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法律的义务。此等法律当然包括赋予他人经确立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
此等权利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述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平等权利: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换言之,
在香港施行法律时,法律必须平等地施行;例如,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均须予以尊重
。《香港人权法案》在开首第一条即再次确认此项平等权利,并在第二十二条再予以重申。《香港人权法案》乃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权利以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而该国际公约则是凭借《基本法》第三十九条适用于香港。《香港人权法案》是载于香港法例第
383
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大家在讨论我们法庭各方面的工作时,务须牢记我刚才提及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权利和利益的处事手法,以此作为相关背景。近来广受公众关注的公法案件,并非本港法庭工作的全部。事实上,
法庭处理的众多案件当中,受公众关注的案件仅占极少部分。我们法官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有关刑事法、家事法、商业法、物业法、人身伤害法及其他范畴,这是我们法庭日常工作的实况。
然而,较受公众关注的公法案件是说明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是如何运作的最佳例子。此类案件通常是以申请司法复核的形式进行,往往牵涉不同类型的公众利益,而且此等利益不时互有冲突。涉案的个人或群体通常希望自身的权利或利益得以伸张。多年以来,法庭处理这类案件的例子不胜枚举,涉及多个范畴,例如:言论自由、示威自由、婚姻自由、社会福利或选举等。重要的公法案件每年皆有,它们或是引起公众注目,或是引发争议;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有助社会大众体会法治的实际运作,同时亦考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以下两个关于司法机构的问题是社会大众一再提出的:
1.
我们的法庭和法官如何履行其职责;及
2.
司法机构有否克尽其作为法治主要守护者的首要责任,捍卫法治?
一如以往,香港法庭在过去一年处理不少重要的公法案件,当中许多备受关注。这些案件的结果引来纷纷热论,有时更引发激烈的讨论。时而有一些来自不同界别的人士及团体出言批评法庭,只因案件结果不合其心意。诚然,法庭及法官不会、亦不应免除于受批评。
我完全认同市民有权评论法庭的工作,但我当然希望这些评论,不论褒贬,均是有理可据和慎重的。
了解法庭的处事方式对这方面的讨论至为重要;而讨论的起点正是我先前已经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终审法院大楼正面外墙顶端耸立着一座代表公义的宏伟雕像,许多人对此习以为常而视为理所当然。
该雕像是古希腊的泰美斯女神(即罗马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泰美斯女神蒙上双眼,一手持代表司法量刑尺度的天平,另一手持长剑。这些司法工作的象征,人们往往不以为意。环顾世界各地,多不胜数的法律机构均以泰美斯女神作为公义的象征。然而,鉴于其意义重大,我们不妨反复思考其中含义,以免在讨论法律之时有所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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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上双眼是代表法庭处理案件时不会理会出席的诉讼各方的身分。在法庭里,无论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会因为他们/它们是甚么人或甚么机构,也不会因为他们/它们代表甚么利益或团体,而享有优势或遭受不利的对待。这也就是我刚才强调的平等概念的体现。法庭内,没有人会单纯因为其地位而处于优势,这点不难领会。然而,在法律面前,没有人应因为他本身是甚么人或他所代表的利益或团体而遭受不利的对待,这一点却往往未如上述那一点般为人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