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并明确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应用安全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等。
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包括目的特定、必要性、采取最小影响方式、严格保护、告知义务、个人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存储限制、保护影响评估及记录等规则。
包括非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优先使用国家认证渠道、避免欺诈胁迫个人接受验证、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和保护措施等。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备案,网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同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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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湖北”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与人脸信息安全紧密相关,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应用人脸
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一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二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五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办法》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一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四是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五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