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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出系列减税措施,为市场减负再助力 | 中国税务快讯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05-12 19:19

正文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十三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背景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本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在一季度已出台的降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系列减税举措:


  • 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 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深化税制改革、加大减税力度,不断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力,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在美国刚刚公布了其减税计划(包括将联邦公司税税率由35%降至15%,减少个人所得税级距并将最高税率降至35%等),其他各国也都在努力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投资吸引力(包括实施减税政策)的大形势下,中国政府适时推出了系列减税措施,以期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创新动力。


为落实上述减税措施,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多项文件,对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试点地区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在以下系列快讯中将进行详细探讨。本期快讯中,我们仅重点关注其他各项减税政策。


  • 《中国税务快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75%研发加计扣除》(第十四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 《中国税务快讯: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税收优惠》(第十五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


主要内容


37号文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原适用税率为13%的货物(包括农产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1%。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应当分别核算相关进项税额)。


此外,37号文还对相关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并给予了过渡政策(即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的相关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或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的相关货物,仍可执行13%出口退税率)。


毕马威观察


本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将原适用13%税率货物的税率下调为11%,这不仅降低了相关纳税人的税负;同时,税率的简并还将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减少税收争议,总体来说,将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


同时,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还特别设置了营改增试点期间的过渡政策,即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应当分别核算相关进项税额)。


虽然此条款并未明确说明,何为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尤其是在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能否仍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37号文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将两个条款结合分析,我们应可以进一步理解,在分别核算相关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购进用于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不论取得何种凭证,均应可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简并增值税税率可使增值税更为中性,也使抵扣链条更加清晰简便,进而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规和征管成本。从目前全球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均实行的是单一或两档税率,实行三档及以上税率的国家仅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长期来看,增值税税率仍有可能进一步简并。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均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毕马威观察


此前,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于2016年1月1日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各省、自治区选定的中心城市先行试点。本次试点政策的全国推广,并未对原试点政策进行任何修订。


对于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39号文规定应视同个人购买,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但由于该政策为个人所得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相关支出能否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还有待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主要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毕马威观察


上述各项政策仅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并未有其他实质性的变化。


目前出台的具体政策尚未囊括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及的所有将继续执行的政策,如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等。可以预见,后续将有更多落实文件进一步出台。


对其他未提及到期优惠政策,如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限额内予以扣除的优惠政策(财税[2012]48号),原政策已于201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是否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2017年5月31日前)出台适用于2016纳税年度的延期政策,纳税人目前仍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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