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常见的使用公开证据是互联网证据,而且证据类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对于申请日是近几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最常见的证据载体是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工具。对于更早一些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常见的证据载体是网页、博客等。对于网络证据,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公开时间和公开范围,因此,载体工具上是否能够修改公开时间就非常的重要。
截止目前,一些短视频工具是不能给修改公开时间的,因此近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短视频证据较多。例如,在“振动推板”案中,请求人认为,证据1.1记载了案外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通过使用公开、网络公开的方式公开了涉案专利。具体为某西瓜视频账号在不同日期公开发布了诸多宣传视频,公开了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专利权人认同证据的公开内容,但是不认同公开日期。证据2.1中记载了某抖音用户于申请日前发布的“工厂每天组装设备视频”,其产品下方的推板可以作为现有设计。专利权人认同证据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日期。在证据2.1的基础上,合议组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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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罗伦士LS560MX款)”案中,请求人提交了抖音视频证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予及公开时间不认可,但是认为公开时间可以修改,并表示对抖音视频的编辑机制不了解。请求人表示抖音视频公开时间无法修改,且作为证据的抖音视频发布主体明显带有推广意图,故也没有在视频发布时将其设为私密的倾向。合议组认为,抖音是一款创意短视频软件,也是我国知名的短视频社区平台。据抖音平台性质及管理机制可知,用户可以通过该软件制作短视频作品并发布,上传视频后系统即自动生成上传时间,且上传后视频内容通常处于不可编辑的状态。据此,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所示抖音视频的真实性及上传时间与视频对应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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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案类似,“磁吸拉链自动开尾插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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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路灯(草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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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议组同样认同了抖音视频证据,认定涉案专利无效。
不是所有的网络证据都被接受,例如,在“包装箱(中老年高钙无蔗糖)”案中,请求人提交了申请日前,某朋友圈中发布的照片和视频。合议组认为,发朋友的用户身份无法确认,也未出庭说明情况,结合微信朋友圈的熟人社交属性,该证据无法证明图片和视频在朋友圈发布的目的和范围能够导致其为非特定人所获知。据此,合议组未支持请求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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