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现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背背佳”图文商标在电商平台上被侵权使用,故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福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
进来,原告某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二福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被告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和其他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乐宝来背背佳”、“背背佳”矫姿带产品,并直接将“背背佳”作为其产品名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断开侵权网店的链接;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背背佳”字样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背背佳”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纠纷中通用名称抗辩的司法审查
(本案为2016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之一)
【推荐理由】
涉案商标“背背佳”在矫姿带产品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针对被告提出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法院明确举证责任在于被告,继而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案外人使用“背背佳”的方式等进行审查,得出“背背佳”并未成为通用名称的结论。本案判决综合考虑“背背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网店上显示的销售数量和价格、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橡果公司)。
被告:永康市金秋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永康公司)。
橡果公司系“” 、“” 、“”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矫姿带等商品,均在有效期内。永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矫姿带产品的包装、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及销售该产品的网店中使用了“背背佳”及“欧开背背佳”。橡果公司诉称,“背背佳”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永康公司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请法院判令永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永康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欧开背背佳”而非“背背佳”,而“欧开背背佳”由案外人申请商标注册,现正处于商标异议中,永康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取决于该商标是否最终予以注册。在网站上能检索到大量含“背背佳”字样的商标、专利名称,足以说明“背背佳”已成为通用名称。此外,永康公司仅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并无证据证明永康公司生产了该商品,且网店销售数量多为刷单,实际销售数量远小于显示数量,故应驳回橡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永康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矫姿带与橡果公司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矫形带属相同商品。永康公司在相同商品矫形带上使用的“背背佳”、“欧开背背佳”与橡果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橡果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针对永康公司关于“背背佳”已成为通用名称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背背佳”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主要是根据“背背佳”字样识别橡果公司的商品来源,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标识已经成为通用名称,因此对该抗辩不予采纳。遂判令永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关于赔偿金额,永康公司称其网店销售存在刷单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背背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永康公司网店上显示的销售数量和价格、永康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等,判令永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5.9万元。判决后,永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沪0115民初2438号
合议庭:倪红霞(审判长)、叶菊芬(审判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