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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吗?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01 08:02

正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全国首例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例。”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深圳法院一案例入选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的智能挖掘技术的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的开发,主要产品有“AA”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A公司明确保护的是上述搜索引擎算法的技术选择:一共使用五种技术以及明确了此五种技术的具体实现方法。A公司提供了《AA——大数据追踪引擎算法分析专家意见书》,结论为 “AA-大数据追踪引擎通过把基于语义网的语义聚合技术,基于Web挖掘的个性挖掘技术,基于向量映射的语义压缩技术,基于LDA的语义搜索技术,以及基于自组织映射模型的语义推荐技术有机的整合成高效智能的大数据追踪引擎,实现智能追踪的算法完全展现,可以同时实现用户定制化信息及时追踪获取的效果,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且该算法的固定经过了大量的选择和测试,具有重大的保密价值。”

A公司中,肖某、许某和武某原在A公司担任关键职务,掌握A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后三人离职,去往B公司就职。


B公司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了“BB”APP,根据其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深圳市技术创新计划创业资助项目申请书》陈述,采用了与A公司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

A公司认为肖某、许某和武某将A公司的核心技术用于B公司开发“BB”APP,三人及B公司从中非法获利,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B公司对其搜索算法与A公司请求保护的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


关于A公司所主张的搜索算法技术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为实现精准推荐,每一家平台运营者都会采用多种搜索算法的不同组合,A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具体内容为“AA——大数据追踪引擎”搜索算法, A公司举证证明其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A公司已经完成了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初步举证责任。

B公司在其开发的“BB”APP中的推荐算法同样选用五种技术,且此五种技术的具体实现方法的选取与A公司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亦无法说明研发过程和提供研发记录,且B公司的高管均来自于A公司前高管,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知晓研发团队人员赵某、郝某、何某系A公司研发团队成员,可以推定B公司明知其他个人实施了不正当获取行为,仍然获取、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故B公司构成第三人的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是全国首例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例。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理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本案的审理,以司法先行,通过典型案例明晰此类纠纷裁判理念,统一裁判路径,为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之路提供有益参考。本案被评为“广东省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原标题:算法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吗?)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兰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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