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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武汉中院:借用他人商标虚假宣传自身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1-27 07:30

正文




——原告纳某公司与被告斯某公司、关某某、从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纳某公司经授权享有“双美”商标使用权,在全国24个省和直辖市有188家双美豆沙牛乳加盟商。同时,纳某公司许可斯某公司使用该商标。斯某公司后注册“市井婆”等商标,在56个城市分布有228家门店。纳某公司通过公证证实,斯某公司及其加盟店在多地的商品和服务中同时使用了前述两个标识,部分消费者对标识的混淆使用情况进行评论和质疑。斯某公司还在“市井婆豆沙牛乳”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和公告称“我们品牌正式升级为市井婆豆沙牛乳SINCE 1980’S……”等内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斯某公司门头、店招为“市井婆”,但其内部展品、出售商品杯体、封盖或吸管、包装袋、纸巾等附件混用“双美”“雙美”或相关标识,使同一商品出现了两个来源,影响到“双美”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会导致误为“双美”与“市井婆”出于同一商业来源。门头店招由“双美”变更为“市井婆”,直接利用了“双美”商标所凝聚的商誉。斯某公司不规范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淡化了“双美”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斯某公司在店铺公告及《声明》中提及的“升级”,意指豆沙牛乳从“双美”到“市井婆”的升级,前述宣传不全面、客观,使消费者误解其商品和服务级别高于、优于“双美”商品,构成虚假宣传。结合纳某公司与斯某公司均经营豆沙牛乳类饮品,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认定斯某公司、从某饮品店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纳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斯某公司、从某饮品店应立即停止混用“双美”商标和“市井婆”系列商标的行为;二、斯某公司、从某饮品店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斯某公司赔偿纳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1万元,关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从某饮品店对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许可使用中涉虚假宣传案件,生效判决明确了商标许可使用时,经营者不得在宣传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授权商标和自行注册的商标有关联且其自营商品和服务品质高于、优于授权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也明晰了经营者在使用授权商标和自行注册的商标过程中,同时应顾及商标权人在竞争法上的利益。该案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兼顾商标权人竞争法利益及消费者权益,鼓励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湖北高院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 01 知民初 2541 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张文浩

审判员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李莉丽

法官助理

文治财

书记员

张   艳

当事人

原告:纳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永,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玉,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永,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玉,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某饮品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永,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玉,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斯某公司与被告从某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 29424629 “双美”商标权的行为,即被告斯公司与被告从饮品店应立即停止混用第 29424629 号“双美”商标和涉案“市井婆”系列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斯公司与从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纳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1 万元,被告关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从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 1 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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