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影响的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合并报表或母公司口径有息负债及或有负债余额较大,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七)发行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未按核准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且未履行规定或约定的变更程序,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AA-(含)以下,或者下调为AA且展望为负面(如有);
(十)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重要不利变化(如有);
(十一)发行人、增信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环保或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等信用惩戒对象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其他债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发生实质违约或由增信机构等第三方代偿的情况;
(十三)增信机构在其他债务中拖延、拒绝承担增信责任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增信机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发行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信用风险管理事务无法正常开展;
(十六)受托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七)监管部门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是指同时发生以下任意两项(含)以上情形:
(一)最近一年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其中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小于1;
(二)最近3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
(三)最近3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
(四)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其中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其中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两项(含)以上指标较上年同期发生不利变化,且变动幅度均超过30%;
(五)受托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其他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受托管理人将相关债券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第(十)至(十七)项所列情形之一,且相关情形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影响重大,或者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A+(含)以下或下调为AA-且展望为负面的情形,预计相关债券将发生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其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发行人同时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意3项(含)以上情形,或该款第(四)项指标中出现两项(含)以上变动幅度超过50%且发生除该款第(四)项外其他任意一项情形,预计相关债券将发生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其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受托管理人将相关债券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第九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二)对受托管理的债券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三)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督促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要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五)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
(六)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发行人发行多只债券并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相互加强配合,做好各自受托管理债券的风险管理工作。发行人应当公平配合各受托管理人的债券风险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人出现不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在依法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临时指定的相关机构履行债券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动态收集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债券信用变化情况。
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变化情况;
(二)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变化情况;
(四)发行人新增债务或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
(六)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行人主体评级、债券债项评级变化情况;
(九)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
(十)公众投诉、媒体报道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