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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违约风控五大原则曝光,5月31日前,券商要完成风险分类

券商中国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19 22:16

正文

面临未来三年的债券到期高峰,今年监管部门将抓住时间窗口,重点加强公司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和应对体系建设,督促券商尽快建立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证监会债券部权威监管层近日在针对券商的内部培训会上表示,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总体可控,风险外溢性较小;2017年要抓好时间窗口,提前做好债券到期高峰来临前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安排。


上述人士透露,公司债违约风险防控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以中介机构为主要抓手、违约风险监测和违约事件处置分类处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等理念和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区分市场和监管责任边界;以引导各方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渠道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为主要方向。同时重视发挥司法救济作用。


二、强化主体责任,以中介机构为主要抓手。


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强化发行人、投资者等主体的责任;以中介机构为主要抓手,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三、分类处理原则


违约风险监测方面,区分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区分不同风险等级。重点监测大公募债、高风险债。


违约事件处置方面,区分一般违约事件(原则上私募、小公募)和重大违约事件(原则上大公募,但投资者数量较多的小公募债按大公募违约处理)。重大违约事件是处置重点。


四、五位一体、多方协作原则


证监会职能部门、证监局、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五位一体、合理分工、信息共享,加强协作。


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原则


交易场所、证监局本着“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公司债券业务合作备忘录。证监会债券部组织推动会系统与相关政府部门及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券商公司债业务五项工作要求


“从中长期来看,交易所债券市场将于2018年至2021年逐渐迎来到期高峰。”据监管部门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今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共有20多家发行人发行的30余只公司债处于违约状态,涉及本金35.78亿元,占当期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存量规模的0.081%。



监管人士表示,当前交易所债券市场违约,主要呈现以下四种特点:


1. 品种上:目前处于违约状态的公司债均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 投资者结构上: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少(平均持债人数不到4名),以机构投资者持债为主。

3. 债券规模上,单只债券金额较小,平均1亿元。

4. 企业性质上,民营企业为主,涉及到个别大型国有企业。


同时还应注意,一些地区性和相关金融领域的因素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造成交叉传染、不利影响。


而作为公司债受托管理人的券商,已被监管视作“债券风险防控的一线责任人”。


券商的总体工作要求方面,要切实承担起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的一线职责,切实落实好相关职责要求和工作安排;抓紧加强制度、组织、人员建设与保障,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还需注意违约与违法的伴生关系。


在具体工作要求上,券商需要“高度重视”以下五方面:


(一)承销阶段尽职履职,守好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各券商在承销阶段,尽调过程中应把好入门关,从源头上提高债券质量,做好合规风控工作;

(二)高度重视存续期管理业务,建立制度,配备人手。

受托管理人要全面提高存续期管理意识,切忌 “重承销、轻后端”,受托管理能力建设将作为以后券商债券业务水平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及时监测与防控风险,积极履责。

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处置,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第一时间发现风险,第一时间报告及处置相关风险,第一时间主动进行风险管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倒查尽职履责情况。

监管部门后续将加大对受托管理人的检查问责力度,对于违约债券建立倒查受托管理人责任的机制。对于未勤勉尽责的予以追责,衡量受托管理人工作是否尽责的重要指标是看是否上心着急。如果还不如监管机构上心,不主动作为的将予以问责。

(五)切实做好2017年风险排查相关工作。

受托管理人要切实做好今年的违约风险排查工作。对存在风险的债券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并上报风险情况,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和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方积极化解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5月31日前完成公司债风险分类


近两年来,券商公司债业务迎来井喷式发展。


监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量达到2.2万亿,2016年达到3.2万亿;2016年国内券商承销公司债券项目共2400多个,实现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收入突破200亿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总收入占券商投行业务总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30%,“有些公司比重还更高一些。”从事债券业务员工数量较以往有显著增加。


不过,今年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已进入调整期,券商的“公司债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被提上重要议程。


被视作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是,沪深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两个指引标志着以受托管理人为基础的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初步建立。切实明确了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机构的具体职责。


监管人士要求,今年5月31日前,券商必须完成公司债风险分类工作,向沪深交易所报送首次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债券在全部受托管理的债券中的占比情况,占比不足20%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根据规定,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信用风险监测和分析结果,可以将债券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及违约类”等四类:


正常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未发生不利变化、预计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


关注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已经或正在发生不利变化、需要持续关注是否存在较大信用风险的债券。


风险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严重恶化、按期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将发生违约的债券。


违约类债券指已经发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券。


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确有理由认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其债券风险分类。


Tips: 《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部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影响的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合并报表或母公司口径有息负债及或有负债余额较大,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七)发行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未按核准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且未履行规定或约定的变更程序,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AA-(含)以下,或者下调为AA且展望为负面(如有); 

(十)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重要不利变化(如有);

(十一)发行人、增信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环保或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等信用惩戒对象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其他债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发生实质违约或由增信机构等第三方代偿的情况;

(十三)增信机构在其他债务中拖延、拒绝承担增信责任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增信机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发行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信用风险管理事务无法正常开展;

(十六)受托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七)监管部门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是指同时发生以下任意两项(含)以上情形:

(一)最近一年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其中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小于1;

(二)最近3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

(三)最近3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

(四)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其中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其中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两项(含)以上指标较上年同期发生不利变化,且变动幅度均超过30%;

(五)受托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其他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受托管理人将相关债券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第(十)至(十七)项所列情形之一,且相关情形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影响重大,或者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A+(含)以下或下调为AA-且展望为负面的情形,预计相关债券将发生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其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发行人同时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意3项(含)以上情形,或该款第(四)项指标中出现两项(含)以上变动幅度超过50%且发生除该款第(四)项外其他任意一项情形,预计相关债券将发生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其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受托管理人将相关债券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第九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二)对受托管理的债券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三)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督促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要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五)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

(六)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发行人发行多只债券并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相互加强配合,做好各自受托管理债券的风险管理工作。发行人应当公平配合各受托管理人的债券风险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人出现不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在依法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临时指定的相关机构履行债券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动态收集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债券信用变化情况。

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变化情况;

(二)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变化情况;

(四)发行人新增债务或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

(六)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行人主体评级、债券债项评级变化情况; 

(九)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

(十)公众投诉、媒体报道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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